法規內容:
第 1 條
本規程依金門縣政府組織自治條例第十二條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金門縣稅捐稽徵處(以下簡稱本處)置處長,承縣長之命,綜理處務,並
受上級財政主管督導及指揮監督所屬員工。
第 3 條
本處設下列各課、室,分別掌理有關事項:
一、子作業課:資訊電子作業、土地增值稅、契稅、印花稅、娛樂稅之稽
徵、租稅宣導、違章處程及行政等事項。
二、財產稅課:地價稅、房屋稅、使用牌照稅之稽徵、違章處理及行政等
事項。
三、秘書室:稅務管理、行政救濟、文書、管考、出納、庶務、檔案及不
屬其他各課室之事項。
第 4 條
本處置秘書、課長、主任、審核員、稅務員、課員、助理稅務員、辦事員
。
第 5 條
本處置人事管理員,依法辦理人事管理事項。
第 6 條
本處設會計室,置會計主任,依法辦理歲計、會計,並兼辦統計事項。
第 7 條
本規程所列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各職稱之官等職等,依職務列等表之規定。
第 8 條
本處各課室分層負責明細表由本處擬訂,並報請金門縣政府核定。
第 9 條
本處為推行處務,得由處長召開處務會議,其會議規定另定之。
第 10 條
本規程自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二月二十一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