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內容:
一、本處理原則依「一般廢棄物清除處理費徵收辦法」第四條第二項訂定
之。
二、為敦親睦鄰,金門縣(以下簡稱本縣)轄內公有垃圾衛生掩埋場(廠
)附近家戶及非事業(皆含自來水用戶及非自來水用戶)免徵一般廢
棄物清除處理費,依下列方式辦理:
(一)免徵範圍:
1.垃圾衛生掩埋場(廠)所在之自然村里免徵(場區範圍跨越兩自
然村里以上時,該等村里均免徵)。
2.垃圾衛生掩埋場(廠)範圍位屬或鄰近鄉(鎮)轄界,距離該場
(廠)一、五公里範圍內之自然村里得免徵。
(二)免徵期限:
1.新設之垃圾衛生掩埋場(廠)自啟用起之當月份開始免徵,該場
(廠)封閉後之隔月份起即恢復徵收。
2.現使用中之垃圾衛生掩埋場(廠)以本縣主管機關金門縣政府(
以下簡稱本府)函知自來水供水機構及執行機關之隔月份開始免
徵,該場(廠)封閉後之隔月份起即恢復徵收。
(三)免徵核定程序:
1.負責管理垃圾衛生掩埋場(廠)之執行機關(本縣環境保護局或
鄉鎮公所)應就上述免徵範圍內,酌衡財政狀況及實際情形,預
劃免徵範圍並調查該範圍內當月份或前月份自來水用戶、非自來
水用戶戶數及自來水用水量後,陳報本府核定。
2.免徵範圍經本府核定後,應將核定情形於開始免徵之當月份前十
日通知自來水供水機構及執行機關辦理。恢復徵收時亦應於復徵
之當月份前十日通知自來水供水機構及執行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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