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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金門縣政府暨所屬各機關歲入預算編製暨執行考核獎懲作業要點
民國 101 年 11 月 02 日
圖表附件:
法規內容:
一、 金門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提高本府各單位及所屬各機關歲入預算編製暨執行績效,特訂定本要點。
二、 本府各單位及所屬各機關歲入預算編列應按前年度實收狀況及當年度已過期間實收情形,考量自然增加趨勢,核實編製歲入預算。
歲入預算應依法切實收納,並依歲入分配預算切實嚴格執行。
三、 本要點適用於本府各單位及所屬各機關,其考核範圍如下:
(一)   歲入部分包括本府各單位及所屬各機關當年度之歲入預算及保留數。但下列收入不列入考核範圍:
1、        各項收支併列性質之收入。
2、        事前無法預期之收入,於年度中收入之數,如收回以前年度歲出。
3、        非本府可掌控之收入,如補助收入、其他各級政府配合款收入等。
4、        其他經本府核准不列入考核範圍者。
(二)   辦理開源節流績效。
(三)   中央補助款部分為各機關單位當年度積極爭取中央補助款部份(非以歲入來源別為對象,並含代收代付方式執行者)。
四、 不可控制因素之界定範圍:
(一)   各機關執行年度預算所列計畫,已善盡職責,惟因遭遇非各該機關所能掌控情事等,致進度落後或延誤等不可歸責於各該機關之因素者,為不可控制因素。
(二)   非各機關所能掌握者,包括下列事項:
1、        因民意機關之決議,或未能適時審議通過相關法案,致歲入短收或超收。
2、        因政府政策或法令新定、變更、廢止,須調整原計畫,致歲入短收或超收。
3、        因市場狀況變遷,不可歸責於執行機關之事由,致歲入短收或超收者。
(三)   其他不可歸責於執行機關之事由,經簽奉本府核准者。
五、 歲入預算執行率之計算如下:
應執行數:「歲入預算數」減「不列入考核之預算數」。
實際執行數:即實際收入數(不含不列入考核之收入數)。
歲入預算執行率:「實際執行數」除以「應執行數」。
六、 各執行機關(單位)於其年度決算編竣後,應依本要點陳報「歲
    入預算實際執行報表」、「以前年度歲入預算實際執行報表」(附表
    一、二),就歲入預算執行結果詳加檢討,分別計算其執行率,檢
    討其特殊因素,並檢附相關證明資料,依下列方式審核:
   (一)本府各一級機關及縣政府主管各機關預算執行之審核:
   1資料報送:填報「歲入預算實際執行報表」。
   2審核方式:
          初審:各機關先行自主審查,並擬具審查意見後,送本府
                財政局。
    複審:本府財政局彙整前項資料後,由主任秘書召集本府
          財政局、人事室、主計室、研考室等單位舉行專案
          會議審查,必要時得請執行機關(單位)提出說明。
   (二) 本府各二級機關其預算執行之審核:
   1資料報送:將填報之「歲入預算實際執行報表」函送各主
       管機關。
2、        審核方式:
          初審:主管單位審查,擬具審查意見後,送本府財政局。
     複審:本府財政局彙整前項資料後,由主任秘書召集本府
           財政局、人事室、主計室、研考室等單位舉行專案
           會議審查,必要時得請執行機關(單位)提出說明。
    前項審查會議應依本要點決定獎懲人員(承辦人員、主計、單位
    主管或機關首長)。
七、各執行機關(單位)歲入預算編製暨執行之承辦人考核獎懲,除
    法令另有規定外,依下列基準辦理:
   (一) 歲入預算執行率未達百分之八十,或超過百分之一二0者,
          申誡一次。
   (二) 歲入預算執行率已達百分之八十以上,依下列基準獎勵:
 1預算編列額度未達一千萬元者:執行率達百分之八十至百 分之九十者,或達百分之一一0至百分之一二0者,不列入獎懲;執行率達百分之九十至百分之一一0者,嘉獎一次。
 2預算編列額度達一千萬元以上至二億元者:執行率達百分之八十至百分之九十者,或達百分之一一0至百分之一二0者,嘉獎一次;執行率達百分之九十至百分之一一0者,嘉獎二次。
   3預算編列額度在二億元以上者:執行率達百分之八十至百分之九十者,或達百分之一一0至百分之一二0者,嘉獎二次;執行率達百分之九十至百分之一一0者,記功一次。
   (三)中央補助款以執行率為考核依據,應執行數在新台幣一千萬
         元以下者,不予獎勵。
   (四)同一承辦人員於同一年度有不同歲入科目應予獎勵時,獎勵
         方式以記功一次為上限。
八、各執行機關(單位)歲入預算執行主管(官)、主計人員之考核獎懲,除法令另有規定外,以機關(單位)當年度整體歲入預算編列、執行及歲入保留數為考核指標,依下列標準辦理獎勵:
(一)   整體考核指標以達百分之八十至百分之一00為基準,並視其差異程度依下列標準獎勵:
1、        歲入預算應執行數未達新台幣一百萬元者,依事實酌予獎勵之。
2、        歲入預算應執行數在新台幣一百萬元以上未達五千萬元:整體考核指標達百分之八十至百分之九十者,嘉獎一次。整體考核指標達百分之九十至百分之一00者,嘉獎二次。
3、        歲入預算應執行數在新台幣五千萬元以上未達一億元:整體考核指標達百分之八十至百分之九十者,嘉獎一次。整體考核指標達百分之九十至百分之九十五者,嘉獎二次。整體考核指標達百分之九十五至百分之一00者,記功一次。
4、        歲入預算應執行數在新台幣一億元以上未達五億元:整體考核指標達百分之八十至百分之九十者,嘉獎二次。整體考核指標達百分之九十至百分之一00者,記功一次。
5、        歲入預算應執行數在新台幣五億元以上:整體考核指標達百分之八十至百分之九十五者,嘉獎二次。整體考核指標達百分之九十五至百分之一00,記功一次。
(二)   整體考核指標未達百分之八十者,視其差異程度依下列標準懲處。
1、        整體考核指標達百分之七十至百分之八十者,申誡一次。
2、        整體考核指標達百分之六十至百分之七十者,申誡二次。
3、        整體考核指標未達百分之六十者,記過一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