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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門縣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4 06:44

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金門縣政府及所屬各機關學校出國報告綜合處理要點
民國 97 年 04 月 23 日
法規內容:
一、金門縣政府暨所屬機關學校(以下簡稱各機關)以政府經費派赴國外
    考察、進修、研究、實習及其他活動之人員(以下簡稱出國人員)提
    出報告,除依行政院及所屬各機關出國報告綜合處理要點之規定辦理
    外,悉依本要點辦理。


二、各機關所屬人員因公申請出國時,應由出國計畫主辦單位(機關)統
    一繕造出國報告基本資料表一式二份(格式如附件一),連同出國申
    請案送金門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人事室審核。出國申請案核定後
    ,出國報告基本資料表逕送一份至本府研考室備查,以利列管追蹤。


三、出國報告之處理方式如下:
(一)考察、進修、研究、實習類別之出國報告,應依本要點規定辦理上
      網登錄作業。
(二)出國報告屬限閱或機密性質者,由各機關自行處理,或提供可公開
      部分依上款作業方式辦理。


四、各機關應指定專責人員至政府出版資料回應網公務出國報告專區(以
    下簡稱資訊網,網址 http://open.nat.gov.tw/reportwork)登錄本
    機關主辦計畫之出國人員基本資料,並統籌出國報告處理事項。


五、辦理上網登錄作業者,應自出國人員返國之日起三個月內參照「出國
    報告電子檔規格」(附件二)書寫出國報告,依行政程序逐級送審,
    審核完成核定之出國報告電子檔傳送至資訊網,並登錄出國報告相關
    資料。


六、本府各機關出國報告應依據「出國報告審核表」(附件三)項目辦理
    審核。本府審核單位為研考室。
    出國人員應依審核結果,修正出國報告相關資料,於十日內再行依上
    款所定行政程序陳核。


七、出國報告內容應涵蓋下列要項:
(一)目的:原定計畫目標,包括主題及緣起。
(二)過程:依計畫執行的經過,包括參訪單位及訪問過程。
(三)心得及建議:包括與出國主題相關之具體建議事項。


八、各機關審核出國報告,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發還出國人員修正:
(一)不符原核定出國計畫。
(二)以外文撰寫或僅以所蒐集之外文資料為內容。
(三)內容過於簡略或未涵蓋前點所規定要項。
(四)全文電子檔案不符第五點規定登錄及傳送資料。


九、組團出國或二人以上執行同一出國任務者,出國報告得共同署名提出
    ;出國計畫相關資料之登錄及出國報告之追蹤、審核、層轉,由計畫
    主辦機關統籌處理。


十、出國報告著作財產權歸屬中華民國,其管理由計畫主辦機關負責,如
    有例外情形,但於資訊網提要資料內載明。


十一、出國人員未於期限內提出國報告者,由計畫主辦機關限期催辦,如
      仍未依限辦理,除由其服務機關簽報議處外,五年內不得核派出國
      。


十二、本要點奉核定後實施。



法規內容:
資料來源:金門縣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