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內容:
一、 目的:
金門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審查「離島永續發展優惠貸款」申請案件,特訂定本要點。
二、 審查程序:
(一)申請人提送申請案件後,由本府(研考室)辦理資格審查,審查申請文件格式是否符合「離島永續發展優惠貸款要點」(以下簡稱貸款要點)規範;未符合者,通知補正。
(二)申請案件經資格審查符合者,移送申請案件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或單位辦理初審,審查是否符合離島建設基金融資範圍規範及計畫書內容是否合宜;並作成初審表(附件二),提供「金門縣政府審查離島永續發展優惠貸款申請案件委員會」 (以下簡稱審查委員會)參考。
(三)初審通過者,提送審查委員會審查,審查通過要件至少應包括下列項目:
1.符合「離島建設基金投資、融資作業簡則」第貳點規定。
2.計畫書內容契合本縣永續發展方針及施政計畫。
3.其他經審查委員會決議事項,申請人同意配合辦理者。
(四)審查通過者,依貸款要點第十點辦理函送事宜;未通過者,由本府敘明理由駁回申請案。
三、審查委員會組成及運作規則:
(一)審查委員會置委員七至十一人,其中主任秘書、財政局局長、建設局局長、工務局局長、環保局局長、主計室主任及研考室主任為當然職務委員,餘由學者、專家或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遴聘。
(二)審查委員會召集人由主任秘書兼任,負責召集會議,並為會議主席;副召集人由研考室主任兼任,召集人不能親自出席會議時,由副召集人代理主席;副召集人亦不克出席時,由出席委員互推一人代理主席。
(三)召開審查委員會會議時,職務委員因故未能出席,得由職務代理人代理;並視需要,得邀請申請人、承辦銀行、相關機關或單位代表列席。
(四)審查委員會之決議,應有委員總額二分之一以上出席,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行之。
(五)審查委員會之幕僚工作由本府(研考室)兼辦。
四、本要點經簽奉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