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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金門縣政府審查離島永續發展優惠貸款申請案件作業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01 年 02 月 20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06 年 06 月 29 日
發文字號: 府行綜字第1060050207號
法規體系: 行政類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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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目的:
金門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審查「離島永續發展優惠貸款」申請案件,特訂定本要點。
二、審查程序:

(一)申請 人提送申請案件後,由本府(行政處)檢視申請文件格式是否符合「離島永續發展優惠貸款要點」(以下簡稱貸款要點)規範;未符合者,通知補正。
(二)  申請文件格式經檢視符合者,移送申請案件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或單位(以下簡稱業管單位)辦理初審,審查是否符合貸款要點、離島建設基金融資範圍規範及計畫書內容是否合宜;並作成初審表(附件二)提供「金門縣政府審查離島永續發展優惠貸款申請案件委員會」 (以下簡稱審查委員會)參考。
(三)審查委員會審查通過要件至少應包括下列項目:

1.符合「貸款要點」第二點及第五點規定。

2.計畫書內容契合本縣永續發展方針及施政計畫。

3.其他經審查委員會決議事項,申請人同意配合辦理者。

(四)初審或審查時,若有需釐清或跨單位協調事項者,得視需另行召開「金門縣政府審查離島永續發展優惠貸款申請案件工作小組」(以下簡稱工作小組)釐清或協調。

(五)審查通過者,依貸款要點第十點辦理函送事宜;未通過者,由本府敘明理由駁回申請案。

三、工作小組由業管單位督導參議、行政處副處長、綜計科科長、研考科科長、法制科科長、財管科科長、投資開發科科長、工商科科長、申請案目的事業管理單位之業務科長及相關業務科長組成,由業管單位督導參議兼任召集人,行政處副處長擔任副召集人,召集人不能親自出席會議時,由副召集人代理主席。工作小組成員不能親自出席會議時,得由職務代理人代理。

四、審查委員會組成及運作規則:

(一)審查委員會置委員七至十一人,其中秘書長、業管單位督導參議、財政處處長、建設處處長、工務處處長、環保局局長、主計處處長及行政處處長為當然職務委員,餘視需得由學者、專家或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遴聘。

(二)審查委員會召集人由秘書長兼任,負責召集會議,並為會議主席;副召集人由業管單位督導參議兼任,召集人不能親自出席會議時,由副召集人代理主席;副召集人亦不克出席時,由出席委員互推一人代理主席。

(三)召開審查委員會會議時,職務委員因故未能出席,得由職務代理人代理;並視需要,得邀請申請人、承辦銀行、相關機關或單位代表列席。

(四)審查委員會之決議,應有委員總額二分之一以上出席,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行之。

(五)工作小組、審查委員會之幕僚工作由本府(行政處)兼辦。

五、本要點經簽奉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