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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門縣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5.09.08 23:37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金門縣縣民卡管理作業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06 年 06 月 01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15 年 08 月 26 日
發文字號: 府綜資字第 1150071218 號
法規體系: 行政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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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金門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規範金門縣縣民卡(以下簡稱縣民卡)及數位縣民卡之申請、製作、核發、使用、系統介接、資料處理及管理,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名詞定義如下:

(一)縣民卡:指縣民用於公共服務與個人相關事務,具有下列功能之實體或數位身分驗證:

1.資訊儲存:記錄持卡人身分識別資料。
2.資訊查詢:查詢縣民卡使用資訊。
3.電子支付:電子支付機構管理條例第三條第十款定義之多用途支付使用功能。

(二)實體縣民卡:指以實體智慧卡作為載體之縣民卡。
(三)數位縣民卡:指以實體縣民卡核心功能為基礎,經由本府指定之行動支付應用程式或其他數位服務平台申請、核發及使用之數位身分驗證。
(四)發卡單位:指受理申辦、換(補)發、核發、停用或管理縣民卡及數位 縣民卡之單位、機關(構)、學校或經本府指定之服務平台。
(五)身分識別資料:指個人姓名、性別、身分統一編號或居留證號、出生年月日、戶籍住址、相片及其他足資識別個人身分之資訊。
(六)行動支付應用程式:指經本府合作或介接,提供數位縣民卡申請、核發、使用、支付、查詢或其他相關服務之應用程式。
(七)縣民卡管理系統:指本府用以管理縣民卡及數位縣民卡之申請、審核、核發、停用、補發、異動、查詢、統計、資料交換及系統介接之資訊系統。
(八)合作單位:指縣民卡及數位縣民卡合作推廣機構、特約商店、電子支付機構、系統介接單位及其他與縣民卡業務往來之機構。
(九)介接單位:指與本府辦理縣民卡申請、核發、驗證、支付、乘車、優惠、資料交換或其他相關業務介接之機關、機構、業者或受託單位。


三、縣民卡及數位縣民卡之申請資格、卡別及管理原則,依本要點規定辦理;其使用範圍、使用方法、服務項目、卡片註冊方式、應備文件、申請流程及其他細部作業事項,於縣民卡相關網站、行動支付應用程式或本府指定平台公告 明示。

四、縣民卡基於功能及性質,分類如下:

(一)學生卡:於本縣學校就讀之在學學生,包括國民中小學、高中(職)與國立金門大學。
(二)敬老卡:設籍本縣且年滿六十五歲以上或設籍本縣且年滿五十五歲以上具原住民身分;持有我國永久居留證,且居留地為本縣之六十五歲以上外籍人士(生日當月第一個工作天即可辦理)。
(三)愛心卡:領有身心障礙證明(手冊)之縣民。
(四)愛心陪伴卡:具愛心卡資格之縣民,且符合必要陪伴者認定,於身心障礙證明中註記者。
(五)員工卡:本府暨所屬機關學校、本縣縣議會、公營事業、各鄉鎮公所及代表會員工。
(六)一般卡:年滿七歲以上未滿六十五歲,且不具備前五款資格,並於申請時設籍本縣之縣民或設籍本縣縣民之外籍或大陸港澳配偶;但年滿七歲以上之未成年人,應得法定代理人之同意。
(七)數位縣民卡:得依縣民卡卡別資格為基礎,經本府指定之行動支付應用程式或數位服務平台申請,由系統驗證後核發。
前項設籍本縣縣民之外籍或大陸港澳配偶年滿六十五歲以上,未符合敬老卡申請資格者,其原已申領之一般卡得繼續持有及使用。
持有效居留證,並以設籍本縣之配偶或其他本府公告之親屬為依親對象者,得依本府公告之資格條件申請實體縣民卡,其申請應檢附居留證明、親屬關係證明、依親對象設籍本縣之證明及其他本府公告文件。
持卡人之居留證類別、居留原因、居留期限或居留地址變更者,應依本府公告期限申請資料異動或重新查驗。如仍持有效居留證並符合本府公告資格,得續 用或重新核發。


五、本府為發行及管理縣民卡及數位縣民卡,相關發卡單位及專責機關權責如下:

(一)教育處:統籌辦理國小(不含中正國小、金湖國小)學生卡之申請、印製、發放、換(補)發、停用、異動及相關作業規定,並配合辦理學生身分 資料查驗、離校及數位縣民卡相關資料交換。
(二)各國民中學、中正國小、金湖國小:辦理各國中小學生卡之申請、印製、發放、換(補)發、停用、異動及相關作業規定,並配合辦理學生身分資料查驗、離校及數位縣民卡相關資料交換。
(三)高中職:辦理高中職學生卡之申請、印製、發放、換(補)發、停用、異動及相關作業規定,並配合辦理學生身分資料查驗、離校及數位縣民卡相關資料交換。
(四)國立金門大學:辦理國立金門大學學生卡之申請、印製、發放、換(補)發、停用、異動及相關作業規定,並配合辦理學生身分資料查驗、離校 及數位縣民卡相關資料交換。
(五)社會處:定期辦理敬老卡、愛心卡、愛心陪伴卡之社福資料拋轉至縣民卡管理系統,並配合統籌辦理社福資格資料查驗、異動、停用及數位縣民卡所需資料交換。
(六)人事處:統籌辦理員工卡之申請、核准、換(補)發、停用、異動及相關作業規定,並配合辦理員工身分資料查驗、離職及數位縣民卡相關資料交換。
(七)民政處:

1.統籌辦理一般卡、敬老卡、愛心卡、愛心陪伴卡及榮譽縣民卡之資格認定、資料查驗、申請、印製、核發、發放、換(補)發、停用、異動及相關作業規定。但其他機關依其權責辦理者,從其規定。
2.辦理員工卡印製及發放。

(八)綜合發展處:辦理縣民卡及數位縣民卡管理平台及製卡採購作業與規劃、推動縣民卡使用範圍、功能及應用領域之納入、擴充等事宜。
前項相關專責機關對於辦理縣民卡發放作業,應充分發揮橫向聯繫功能,並得視實際需要與其他相關權責機關,就業務分工、事務劃分等,協調由其辦理。


六、本府各機關學校應完整及無償提供縣民卡及數位縣民卡相關資訊,並配合推動縣民卡之管理與服務、資格查驗、停用、異動、統計及系統介接作業。

七、實體縣民卡之申請,應填具申請書並檢附相關身分證明文件,向發卡單位或特約發卡機構申請核發;各發卡單位辦理縣民卡核發或受理民眾註冊自有卡片時,應檢視申請人相關證明文件,並徵詢申請人同意本府利用其身分識別資 料。持卡人申請換補或更換綁定時,亦同。
各式縣民卡之申辦、核發、註銷、掛失、換(補)發,以及民眾自有卡片註冊、註銷、更換綁定等相關作業,由各受理單位辦理;其相關規定、申請表件及書表,由各發卡單位或特約發卡機構另定之。

八、數位縣民卡申請人,應依本府指定方式提供必要資料,經由本府指定之行 動支付應用程式或數位服務平台申請核發。

(一)數位縣民卡之申請,系統得自動留存申請、同意、核發、停用及異動 紀錄。
(二)本府得於資料去識別化之規範內,彙整實體及數位縣民卡之使用數據,進行政策分析與公共服務優化之研究。
(三)申請人或持卡人具居留證身分者,應依第四點及本府公告之資格條件、應備文件及查驗方式辦理;其居留證類別、居留原因、居留期限、居留地址或依親關係有變更時,應申請資料異動或重新查驗。


九、持卡人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得重新申請換補發新卡,費用由持卡人自行負擔,並酌收卡片工本費新臺幣二百元為原則;如因特殊需求、工作環境等因素,須自行訂定費用之相關單位,應向本府提出並經同意後,以規則、須知或 說明另訂之:

(一)遺失。
(二)污損、殘缺致無法辨認、讀寫。
(三)持卡人因可歸責於己之個人因素,致須重新製作實體卡片。


十、縣民卡遺失者,持卡人應即向發卡單位或特約發卡機構申請掛失;需補領新卡者,應依本要點換(補)發及收費規定辦理。未依規定辦理掛失所生之損害,由持卡人自行負責。交易支付功能之掛失、餘額及相關處理事項,依電子 支付、金融管理相關法令或服務契約辦理。

十一、因公務、系統作業、發卡單位作業、資格查驗或其他非可歸責於持卡人之事由,致須更換、重新核發或調整縣民卡資料者,得免費辦理。

十二、縣民卡於廠商之一年保固期限內,因卡片本身瑕疵而不能使用者,持卡人得向各發卡單位確認後進行換發。

十三、持卡人戶籍遷出本縣、死亡、離校、離職、居留期限屆滿、居留原因變更後不符合資格、資料不實、冒用他人資料,或有其他喪失原卡別資格之情形者,本府或發卡單位得停用、註銷或限制其縣民卡及數位縣民卡功能。嗣後重 新設籍本縣或恢復符合申請資格者,應重新申請、換發或補發;涉及重新製作 實體卡片者,依本要點收費規定辦理。

十四、卡片核發後,持卡人之姓名、戶籍資料、居留資料、聯絡方式或其他申請資格相關資料有異動者,應依第七點、第八點及發卡單位規定申請資料變更或重新查驗。資料異動僅需調整系統資料者,得免費辦理;須重新製作實體卡 片者,依第九點及第十一點規定辦理。

十五、數位縣民卡涉及行動支付應用程式、縣民卡管理系統或介接服務異常者,得依本府公告或行動支付應用程式服務流程洽詢;屬系統或介接原因者,由本府或相關合作單位、介接單位依契約及服務規範處理。

十六、縣民卡之申請、領取,如委託他人辦理者,應繳驗受託人國民身分證明文件正本、委託人之身分證影本或其他足資證明身分之文件、委託書辦理;數位縣民卡以本人帳號登入、線上驗證及電子同意方式申請者,原則上不得委託 他人辦理;其特殊情形由本府另定或公告。

十七、縣民卡以一人一卡為原則。持卡人取得敬老卡、愛心卡、愛心陪伴卡或其他優惠卡別資格時,原一般卡或其他原持有卡別應予停用,發卡單位應辦理停用作業。但因本府公告之服務型態、實體卡與數位縣民卡併行,或其他特殊 情形有保留多種載體必要者,不在此限。
前項持卡人申請換發敬老卡、愛心卡、愛心陪伴卡或其他優惠卡別時,未攜帶原卡者,發卡單位應先停用原卡相關功能及電子錢包功能;其原卡後續回收、銷毀或其他管理事項,由發卡單位依相關作業規定辦理。

十八、經停用、註銷、換(補)發、回收或其他原因不再使用,且已由發卡單位收回之實體縣民卡,發卡單位應辦理廢卡登錄,記載卡號、卡別、持卡人識別資料、廢卡原因、廢卡日期及經辦人員。
前項廢卡應以剪角、破壞晶片、截斷卡片或其他足以防止再次使用之方式處理;涉及個人資料之文件、電子檔案或媒體,應依個人資料保護法、檔案保存規定及本府資訊安全規範辦理保存、刪除、銷毀或去識別化。

十九、本府辦理數位縣民卡業務,得於核發、管理、身分驗證、優惠提供、交易查詢、統計分析及其他縣民卡相關服務必要範圍內,蒐集、處理及利用申請人之姓名、身分統一編號或居留證號、出生年月日、聯絡方式、戶籍或通訊地 址及其他申請或服務所需資料。

二十、數位縣民卡申請人拒絕提供前點所定必要資料或不同意資料使用條款者,本府得不予核發或提供相關服務。

二十一、本府得透過戶政、社福、學籍、人事、縣民卡管理系統、內政部戶役政資料API或其他合法資料來源,即時或定期查驗數位縣民卡持有人資格。經查有違反本要點之情事者,依第十三點規定辦理,並得記錄停用原因及時間。

二十二、本府得利用實體縣民卡及數位縣民卡管理系統發放具地域性限制之政府數位券(如交通券、消費券、活動券等),其發放、核銷及對帳經由本府指定之數位平台辦理。

二十三、持卡人應妥善保管縣民卡、數位縣民卡、行動裝置、帳號密碼及驗證 密碼,不得出借及轉讓,或以截圖、錄影、轉傳乘車碼等方式供他人使用。因上述不當使用而造成個人損害,應自行負責;出借、轉讓、冒領、冒用、盜用他人縣民卡或數位縣民卡牟取非法利益,或惡意破壞縣民卡應用系統者,依法 追究責任。

牟取非法利益或惡意破壞縣民卡應用系統者,依法追究責任。

資料來源:金門縣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