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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門縣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12.03 07:09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福建省金門縣消防栓維護管理辦法
公發布日: 民國 85 年 05 月 20 日
發文字號: 府秘字第09310號
法規體系: 工務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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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 條
為加強維護管理消防栓,充分發揮其功能,以確保人民生命財產安全,特
訂定本辦法。



第 2 條
本辦法所稱消防栓係指消防機構及自來水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所稱為配合
公共消防需要設置之消防栓而言。



第 3 條
自來水事業設置消防栓後,應將規格、位置等有關資料建立紀錄卡,繪入
配水管網圖內,並通知當地消防機構共同維護管理。



第 4 條
消防機構每月應檢查消防栓一次至二次,並得訂定日程表通知當地自來水
事業會同查驗性能及水壓,自來水事業應即依照查驗結果辦理,並以書面
通知消防機構。



第 5 條
消防機構平時發現消防栓失靈或損壞,應迅即以書面通知當地自來水事業
,自來水事業應以接到通知日起兩週內修復完竣,並以書面通知消防機構




第 6 條
自來水事業因故停水或維護自來水管時需暫時關閉開關閥,致影響消防栓
功能時,應於事前通知消防機構,以便消防機構適時規劃消防防護計畫。



第 7 條
消防栓損壞之修理費用,除由破壞者應負責賠償外,概由自來水事業負擔




第 8 條
火警發生時,消防機構應迅即通知當地自來水事業派員赴火場調整附近水
閥,提高水壓集中水量協助救火工作。



第 9 條
道路工程施工時,道路管理機構施工單位應事先通知消防機構及協調自來
水事業配合遷移消防栓或提高有關消防栓制水閥,其費用由道路管理機關
與自來水事業各半負擔。消防機構於道路施工期間應派員查看有無埋沒消
防栓及制水閥或消防栓標誌。未事先通知以致消防栓及其相關設施被埋沒
或損壞而影響消防作業時,應追查道路管理機關責任。



第 10 條
消防機構與自來水事業應密切連繫,訓練有關人員熟悉每一消防栓性能、
狀況及明確位置。並應分別專冊列管及指派專人負責。



第 11 條
消防栓之裝置應採用地上式。遇有礙交通之虞或限於自來水配水管口徑、
流量、壓力等因素,不適裝設地上式消防栓者,得改裝地下式單口消防栓




第 12 條
地上式消防栓露出地面之栓體表面應塗以紅色漆,並將頂蓋部分加塗夜光
漆。各式消防栓標誌應設置消防栓標誌。其設置辦法依福建省金門縣消防
栓設置標準第十四條規定辦理。



第 13 條
消防機構使用消防栓時,應視配水管口徑與水量之關係 (如附表) 調配消
防車。直接抽水灌救時,以水管流動水壓不降至負水壓為準。

附表  可接用消防車數與水管管徑流量之關係表
┌───────┬───────┬─────────┐
│管    徑 (M/M)│可接用消防車數│可能最大流量 (CMD)│
│              │       (註一) │           (註二) │
├───┬───┤              │                  │
│管網式│樹枝式│              │                  │
├───┼───┼───────┼─────────┤
│一○○│一二五│          一  │        一、五○○│
├───┼───┼───────┼─────────┤
│一二五│一五○│          二  │        三、○○○│
├───┼───┼───────┼─────────┤
│一五○│二○○│      三–四  │        六、○○○│
├───┼───┼───────┼─────────┤
│二○○│二五○│      六–八  │      一二、○○○│
├───┼───┼───────┼─────────┤
│二五○│三○○│      九–一○│      一五、○○○│
├───┼───┼───────┼─────────┤
│三○○│三五○│    一一–一二│      一八、○○○│
├─┬─┴───┴───────┴─────────┤
│備│註一:消防車數係指接單口消火栓為一車數,接雙口│
│  │      消火栓為雙車數。                        │
│  │註二:流量係指消防車接水,在水力坡降三○以內│
│註│      ,不使管中產生負壓之情況下可能之最大流量│
│  │      值。                                    │
└─┴───────────────────────┘



第 14 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起施行。




資料來源:金門縣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