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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金門縣國民中小學置輔導教師實施要點草案
公發布日: 民國 109 年 01 月 17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15 年 09 月 23 日
發文字號: 府教學字第1150058794號
法規體系: 教育類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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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點  依據國民教育法第21條、學生輔導法施行細則、國民小學與國民中學班級編制及教職員員額編制準則及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補助公立國民中學及國民小學置輔導教師實施要點。
   
第二點  本要點旨在系統性建置國中小輔導人力與督導機制,整合輔導資源以減輕教師負擔,並落實校園三級預防與學生適性輔導。
    
第三點  國民小學專任輔導教師資格如下:
一、於一百零一至一百零五學年度進用時,應具有輔導諮商心理相關系所組畢業(含輔系及雙主修)且具國民小學合格教師證書者,或同時具輔導(活動)科/綜合活動學習領域輔導活動專長教師證書及國民小學合格教師證書,或具有國民小學加註輔導專長教師證書。
二、自一百零六學年度起進用時,應具有國民小學加註輔導專長教師證書;其培育及任用依師資培育法、教育人員任用條例及教師法相關規定聘任之。
   
第四點  國民中學專任輔導教師資格如下:
一、於一百零一至一百零五學年度進用時,應具有輔導諮商心理相關系所組畢業(含輔系及雙主修)且具中等學校合格教師證書。或中等學校輔導(活動)科/綜合活動學習領域輔導活動專長教師證書。
二、自一百零六學年度起進用時,應具有中等學校輔導(活動)科/綜合活動學習領域輔導活動專長教師證書。
   
第五點  國民中小學兼任輔導教師資格如下:
一、輔導、諮商、心理相關專業系所畢業,系所組名稱包含輔導、諮商、心理、諮商心理、臨床心理系所組(含輔系)。
二、領有輔導活動科或綜合活動學習領域輔導活動專長,係指領有中等學校普通學科綜合活動領域輔導活動科者或領有國民中學綜合領域輔導活動專長者。
三、修畢輔導四十學分,教師於在職期間修畢師資培育機構開設之「輔導研究所四十學分班」者。
四、修畢輔導二十學分,教師於八十一年至九十年在職期間修畢師資培育機構開設之「輔導二十學分班」者,或於九十九年度下半年起修畢教育部核定補助師資培育大學所開設之「國小教師在職進修輔導二十學分班」並取得學分證明者。
   
第六點  輔導教師聘用原則如下:
一、依據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補助公立國民中學及國民小學置輔導教師實施要點辦理。
二、專任輔導教師及兼任輔導教師,不得由學校主任、組長兼任。但國民小學六班或國民中學三班以下之學校,函報本府同意後,不在此限。
三、專任輔導教師,不得兼任行政職務。但國民中學班級數為八班以下,因校務運作需要,函報本府同意後,不在此限,輔導工作規範另案辦理。

第七點  輔導教師工作原則如下:
一、依據學生輔導法第十三條規定,專任輔導教師不得排課。惟學校因課務需要專任輔導教師協助授課時,經學生輔導工作委員會同意,得以不超過教師兼主任之授課節數排課,並以教授輔導相關課程為限。
二、依據國民中小學教師授課節數訂定基準第五點規定,專任輔導教師負責執行發展性及介入性輔導措施,並協助處遇性輔導措施,以學生輔導工作為主要職責。
三、輔導教師角色分工以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輔導教師及專業輔導人員學生輔導工作分工合作辦法為原則。
四、輔導教師之工作內容應以學生輔導專業服務為核心,包含個別諮商、團體輔導、個案管理及系統合作等事項(參照附表一)。
五、非屬專業輔導性質之行政事務或全校性活動執行工作,除配合輔導業務必要之協助外,不以輔導教師擔任主要承辦人為原則。
  
第八點  專任輔導教師以二、三級輔導為主,其中三級部分以轉介的個案管理為主,工作職責如下:
一、實施介入性輔導措施之學生個別諮商輔導,每週服務人次以六至十人次為原則;其人次得包含學生個別晤談、家長諮詢、教師諮詢及其他系統連結之輔導服務,並完成相關紀錄。
二、進行學生輔導時需詳實記錄,並將輔導紀錄或輔導摘要報告提出於個案研討或個案重要相關會議等,供學校了解個案情形。
三、針對學生性格發展、學業學習、生涯發展及社會適應等個別需求,辦理小團體輔導(含規劃、執行及成果彙整等事項),每學年至少辦理一團,每團以八至十二次為原則。由一名專任輔導教師帶領者,每團參與學生以四至八人為原則;由二名專任輔導教師共同帶領者,每團參與學生以六至十人為原則。
四、依學生及班級需求,規劃並實施班級輔導活動。
五、協助心理測驗的施測與解釋(如職業、興趣、性向測驗等)。
六、學校心理危機事件的介入與輔導。
七、重大事件發生後之心理復原與團體輔導。
八、實施高關懷群學生之辨識與篩檢,並作輔導資源整合、個案管理及轉介服務。
九、視輔導個案之需求,會同行政人員或導師進行家庭訪視或約談。
十、提供家長、教師輔導與管教相關知能之諮詢服務。
十一、針對轉介三級之偏差行為及嚴重適應困難學生實施個案管理及資源整合。
十二、參加本縣學生輔導諮商中心之輔導教師專業工作坊,及教育處辦理的團體督導。
十三、學校或輔導處(室)所交辦之相關輔導工作。
  
第九點  兼任輔導教師工作職責如下:
一、學生個別諮商輔導,每週至少晤談一至二人次。
二、提供家長、教師輔導與管教相關知能之諮詢服務。
三、提案並參與個案研討會。
四、協助執行學校或輔導室所交辦之相關輔導工作。
 
第十點  各校須配合辦理事項如下:
一、建立學校輔導機制及流程,定期進行績效評估,並檢討改進。
二、確認輔導教師專長專用,以提升其專業能力及輔導效能為首要考量。
三、專任輔導教師每年輔導知能在職教育進修時數應達十八小時,並給予公假。
四、學校應建立與學生輔導諮商中心之個案合作與諮詢機制,必要時由縣內學生輔導諮商中心指派專業輔導人員提供定期到校服務或遠距諮詢,以補足校內輔導人力之不足。

第十一點  本府教育處每學年結合教育視導進行專任輔導教師工作執行及績效訪視。
團體督導由本府教育處每月召開一次督導會議,每次三小時,了解各校輔導教師執行狀況與面臨困境。
資深輔導教師(任職八年以上)應參與團體督導,並依需參與個別督導,出席率需達六成;於會議中每二學年至少提案一次,以提升輔導策略與制度完善。
新進輔導教師督導(任職未滿八年)應參與團體督導,出席率需達八成,並接受個別專業督導,於會議中每學年至少提案一次,督導頻率與內容應確保其專業能力及個案安全。
專業督導基於輔導專業及個別取向之需求考量,教師得自聘專業督導(經費自行處理)。
輔導教師之差勤比照教師請假規則。

第十二點  本要點經陳請縣長核可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