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本要點依特殊教育法第十四條、第四十四條及教育部特殊教育學生調整入學年齡及修業年限實施辦法第六條訂定之。
二、本要點以就讀金門縣所屬公私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或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之資賦優異學生(以下簡稱資優學生)為對象。
三、各校應依本要點召開特殊教育推行委員會(以下簡稱特推會),訂定校內資優學生縮短修業年限實施計畫,計畫中應包括:申請資格、辦理期程、通過標準、申請通過後之服務方式及成績計算方式。另得成立校內工作小組辦理縮短修業年限相關事宜,必要時可聘請專家學者協助。以辦理資優學生縮短修業年限事宜。
四、各教育階段之適用科目為語文、數學、社會、自然科學領域之相關學科。
五、各校辦理資優學生縮短修業年限之方式如下:
(一)部分、全部適用學科(學習領域)免修或加速:指學生已精熟該年級該學科(學習領域)學習內容與學習表現,得免修或以較短時間完成修業,該學科(學習領域)所餘學習時間採自主學習。
(二)部分適用學科(學習領域)跳級:指已精熟該學科(學習領域)高一年級(或以上)學習內容與學習表現,仍就讀原年級僅該學科(學習領域)學習時間至適當年級就讀。
(三)全部適用學科(學習領域)跳級:指已精熟所有適用學科(學習領域)高一年級(或以上)之學習內容與學習表現,直接跳級至適當年級就讀。
六、縮短修業年限申請期限:
(一)申請部分、全部適用學科(學習領域)免修或加速者,可以 1 學期、1 學年或多學年為單位申請,但以同一教育階段內為限。
(二)部分學科(學習領域)跳級者,可以 1 學年或多學年為單位,並於每學年度第二學期提出申請。
(三)申請全部適用學科(學習領域)跳級者:
1.國小教育階段限於每學年度第二學期提出申請,受理至國小 5 年級。
2.國中教育階段限於每學年度之第一學期提出申請,受理至國中 8 年級;可以 1 學年或多學年為單位申請。
前述申請縮短修業年限之學期、學年數,應於報名資料與學習輔導計畫中註明。
七、各校辦理資優學生縮短修業年限工作審查資格及鑑定程序
(一)審查資格:各校辦理資優學生縮短修業年限之評量,應符合教育部「身心障礙及資賦優異學生鑑定辦法」第十五條至第二十條之規定,其鑑定評量內容應包含下列項目,以金門縣特殊教育學生鑑定及就學輔導會(以下簡稱鑑輔會)審議之依據。
1.學校工作小組應提交下列資料送特推會審議:
(1)學生已精熟申請縮短修業年限學科(學習領域)百分之九十學習內容與學習表現之相關評量結果。
(2)教師及家長之觀察紀錄、歷年學科(學習領域)學期成績等反映學生學習表現之書面資料。
(3)個別輔導計畫(IGP)。
(4)全部適用學科(學習領域)跳級者,其他學科(學習領域)之學習及成績(學分)評量方式。
(5)因縮短修業年限致提早修畢該教育階段應修學科(學習領域)課程欲畢業者,其畢業資格審查所需資料。
(6)資格證明:檢附通過本縣鑑輔會鑑定之資優資格或認定之資優鑑定評量相關證明。
(7)特殊表現紀錄:含學生參加國際性或全國性有關之競賽或展覽活動、學術研究機構長期輔導或獨立研究成果之表現等事項。
2.備查:申請部分、全部適用學科(學習領域)免修或加速,經特推會審議通過者即可實施學習計畫,學校應彙整上述(一)必要之審查資料、校內縮短修業年限實施計畫及特推會會議紀錄,於規定期限內送教育處完成備查。
3.審議:
(1)申請部分、全部適用學科(學習領域)跳級:經特推會審議通過者,學校應彙整上述(一)審查資料、校內縮短修業年限實施計畫及特教推行委員會會議紀錄,於規定期限內送本府鑑輔會。
(2)教育處應邀集專家學者、學校代表、家長代表以及學生家長、就讀學校相關人員召開會議討論審議。審查後如有修正意見,學校應於會議結束後 2 週內提交修正之個別輔導計畫送教育處備查。
(二)辦理程序
1.資優生縮短修業年限實施計畫應於每學年開學後二週內上網公布,並加強宣導。
2.就學生學習表現成績優異之科目及學生意願,由班級導師、任課教師或家長向學校推薦,第一學期於九月十五日前或第二學期於三月一日前向各校提出縮短修業年限之申請。申請縮短修業年限學生須具資優資格;未具資優資格者,需先通過本縣鑑輔會認定之資優評量且僅能申請一次。
3.各校資優學生經評量合於縮短修業年限之標準,應由學校協調家長或監護人及任課教師共同擬訂「縮短修業年限學習輔導計畫」。其內容應包含:學生基本資料、評量記錄、計畫目標、實施方式、彈性課表、加深加廣項目之評量標準與作法、輔導人員或教師、追蹤輔導紀錄、檢討及建議事項等。
4.各校組成評量小組召開評量會議,審議資優學生申請縮短修業年限案,並辦理評量作業;若縮短修業年限涵蓋不同教育階段者,應邀集學區內或鄰近學區之國中教育階段的學校代表為評量小組成員並且進行能力評估。
5.申請免修課程、部分學科加速、全部學科同時加速者,應檢附鑑定資料及學習輔導計畫,於每學年九月三十日、三月十五日之前函報本府備查。
6.申請部分學科跳級、全部學科跳級者,應檢附鑑定資料及學習輔導計畫,於每年五月三十一日前函報本府,提鑑輔會審議通過及本府核定後實施;縮短修業年限涵蓋國中教育階段者,至遲應於每年四月十五日前提出。
7.申請部分學科加速、全部學科同時加速、部分學科跳級者,如修畢該教育階段相關課程而欲提早畢業,則比照前款全部學科跳級辦理報府審議相關事宜。 8.本府應每年邀集相關人員與學者專家召開鑑輔會,審議各校彙送之鑑定資料。
9.各校辦理資優學生縮短修業年限工作及鑑定程序流程如附圖。
八、縮短修業年限相關注意事項:
(一)資優學生申請縮短修業年限之學習輔導若需額外經費,以家長自付為原則;符合特殊教育法第四十六條規定之身心障礙及社經文化不利之資優學生,得專案報本府申請補助。
(二)對通過縮短修業年限之資優生,學校應協助落實其學習輔導計畫,定期追蹤輔導,並加強與家長溝通。倘發現學生適應困難,應通知家長並召開個案會議,必要時,輔導資優生返回原校、原年級之適當班級就讀或停止縮短修業年限課程與相關措施。
(三)縮短修業期間之學習輔導計畫適用原申請學校,轉學者,轉入學校應重新召開個別輔導計畫會議討論確認其輔導計畫後執行。
(四)資優學生縮短修業年限學習輔導計畫中,如國小跨國中以至原戶籍之學區國中學習,並得向本府教育處申請協調,安排資優生就讀學校、跳級學習學校相關人員及家長討論資優生學習內容、排課、成績評量(學分核定)、交通方式等相關事宜。
(五)因縮短修業年限提早畢業之資優學生,其學籍、畢業資格及升學,比照應屆畢業生辦理;其入學方式,依一般學生入學方式辦理。
(六)辦理資優學生縮短修業年限評量工作所需之經費,由各校相關經費下支應,不得向學生收費。
(七)學校自編成就測驗以評量學生學習精熟程度時,學校得支給命題者命題費用或得向本府教育處申請補助。
(八)縮短修業期間之學期成績評量,應於特推會審議時與家長討論確認,得採:以通過縮短修業年限之評量結果為學期成績或學年成績;通過縮短修業年限之評量結果為平時成績,另按時參與定期考查後評定;或其他雙方同意之評量、成績計算方式。跳級至國中教育階段學習課程及格者,其成績或學分數得於入學後依該管主管機關或學校相關規定酌予抵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