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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金門縣政府核發專案申請大陸地區物品進口同意文件作業規範
公發布日: 民國 99 年 01 月 06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15 年 07 月 08 日
發文字號: 府產商字第 1150057823 號令
法規體系: 產業發展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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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金門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核發 申請金門地區輸入大陸地區物品同意文件,依經濟部 九十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經貿字第09804607390號公告訂定本作業 規範 。

二、進口《中華民國輸出入貨品分類表》CCC第二十五章至第九十七章屬 經濟部公告准許金門輸入大陸地區物品檢附縣府同意文件項目 輸入時應 依本作業規範申請進口同意文件 。

三、依本作業規範 進口之物品,於本府 核發同意文件後,仍應依相關規定向海關辦理進口手續。

四、申請人檢具下列證明文件,逕向本府產業發展處工商及投資發展科申請。
(一) 申請書一份。
(二) 申請人身分證影本,申請人為公司或商號者則檢附公司或商號負責人身分證影本,並加蓋公司章或商業印章及負責人印章 。
(三) 使用說明 或申請數量計算說明 。
(四) 需求證明文件(如 合約書、建照執照、雜項執照、建築平面圖、核准文件 等)。
(五) 其他本府指定之證明文件。

五、申請案為 陶瓷面磚(以下簡稱瓷磚)者,依以下規定辦理:
(一)申請人檢具前點證明文件及瓷磚進口申請書、進口數量說明書、切結書,向經濟部國際貿易署申請免標示原產地進口中國大陸製瓷磚,待經濟部核定後,由本府核發進口同意文件。
(二)瓷磚進口數量以申請人檢附建築平面圖面積所需 瓷磚 數量增加百分之十為上限。

六、申請案為 瓷磚 以外建材者,依以下規定辦理:
(一)核定數量以申請人檢附合約書載明之材料規格數量增加百分之三十為上限 。
(二)持建照執照、雜項執照或核准文件 申請者, 則依建物總樓地板 面積五倍之內核給。

七、申請案為 農用機械、車輛、機器腳踏車、電動腳踏車等者,依以下規定辦理:
(一) 核定數量以一人一件為原則,申請數量超過一件者,須檢具需求證明 。
(二) 申請人應檢具用途說明,並於報關後完成後續檢驗及領牌等相關程序 。
(三) 申請進口 本點之貨品,使用時應遵守相關規範。違者,本府得不再受理同一申請人之申請。

八、本府得視本縣當地環境、相關法規、管理規範及實際需求等不予核發同意文件 。

九、同意文件有效期限為三個月,不得分批進口使用,逾期作廢;申請人得依實際需求,於期限前十五日內,向本府申請展延一次(三個月),原核發文件須併案繳回 。

十、申請案之貨品名稱及CCC號列,由海關依實到貨物以權責認定。同意文件第二聯於海關核銷後須繳回本府,如未繳回,本府得不再受理同一申請人之申請 。

十一、本府於收到申請資料後三個工作日完成書面審查,不符規定者逕予退件;資料不全者自通知送達日起七日內補正,補正日數不計入審查期間,屆期未補正者駁回其申請。

十二、為完善大陸進口物品之追蹤、管制,依本作業規範申請進口之大陸物品僅供少量自用,不得於市場陳列販售、租賃。違者,本府得不再受理同一申請人之申請。

十三、依本作業規範進口之物品限於金門當地使用,不得轉運至臺灣地區;非供當地使用者,應依規定向經濟部國際貿易署專案申請。違者,本府得不再受理同一申請人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