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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金門縣政府園區門禁管理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15 年 06 月 04 日
發文字號: 府綜總字第1150044024號函
法規體系: 行政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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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訂定目的
金門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加強本府行政園區門禁管理,維護員工、洽公民眾及園區公共安全,特訂定本要點。

二、適用範圍
本要點適用於本府行政大樓、附屬辦公場所、停車場、廣場、籃球場、遊戲場、綠地及其他經指定之園區範圍。

三、門禁管制時間
本府園區門禁管制時間如下(如附圖):
(一)行政辦公區域:
1.上班日上午六時三十分至下午六時三十分開放。
2.其餘時段及例假日實施門禁管制。
(二)戶外停車場、廣場、籃球場、遊戲場、綠地及公共空間:
1.每日上午六時至下午十時開放。
2.其餘時段實施門禁管制。
(三)經本府核准辦理活動者,得依活動期間調整門禁管制時間;活動結束後應恢復原管制措施。

四、本府員工進出管理
本府員工於門禁管制時間進出園區者,應配戴或出示識別證,必要時並配合警衛勤務人員登記查驗。 本府員工除辦理公務或有實際需要外,不得於辦公場所夜宿或滯留。

五、廠商及施工人員管理
本府各單位長期駐點廠商、維護廠商或委外工作人員,於門禁管制時間進出園區者,應出示身分證明文件並接受登記查驗後,始得進入。臨時施工、送貨、設備維修或垃圾清運等人員,應由申請單位事先通報或派員陪同,始得進入指定區域作業。 施工期間,各單位應負責現場管理及人員安全維護。

六、民眾進出管理
民眾於門禁管制時間進入園區者,應經本府同意或由本府員工陪同始得進入。 民眾進入園區後,應遵守本要點及相關管理規定。

七、禁止事項
進入本府園區者,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府得要求其離去;必要時並得禁止進入:
(一)未依規定擅自進入管制區域。
(二)攜帶危險物品、易燃物、爆裂物或違禁品。
(三)攜帶導盲犬以外之動物。
(四)未經許可從事商業推銷、設攤或廣告行為。
(五)未經同意張貼、懸掛標語、海報、旗幟或布條。
(六)未經許可進行集會、抗議、表演或宣傳活動。
(七)未經同意攝影、錄影、錄音或直播。
(八)喧嘩、滋擾、妨害辦公秩序或影響公共安寧。
(九)有暴力、自傷、酒醉或精神異常等危害安全之虞。
(十)毀損公物或其他妨害公共秩序及安全之行為。 前項情形,經勸導或命其離去而不從者,得通知警察機關協助處理。

八、車輛管理
進出本府園區之車輛,應遵守停車及交通動線規定。
施工、送貨或公務車輛,應依指定路線及區域停放,不得妨礙交通及逃生動線。

九、權責分工
本府綜合發展處為本要點之主管單位,負責門禁管理、警衛勤務督導及相關協調事項。
各單位應配合辦理人員、廠商及活動管理事項。

十、其他事項
本要點未規定事項,依相關法令及本府其他管理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