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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金門縣發展遲緩兒童早期療育推動小組設置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90 年 06 月 12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15 年 06 月 18 日
發文字號: 府社婦字第1150048840號
法規體系: 社會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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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金門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積極推動本縣發展遲緩兒童早期療育服務,建立本縣早期療育工作制度,結合政府與民間資源,規劃並推行各項福利措施,爰成立「金門縣發展遲緩兒童早期療育推動小組」(以下簡稱本小組),並訂定本要點。

二、本小組任務如下:
(一)發展遲緩兒童早期療育政策諮詢及服務系統規劃之審議事項。
(二)發展遲緩兒童早期療育整合性專業團隊制度之審議事項。
(三)發展遲緩兒童早期療育服務資源整合之審議事項。
(四)其他與發展遲緩兒童早期療育服務有關之倡導及協調事項。

三、本要點所稱發展遲緩兒童,指設籍本縣,未滿六歲或經本縣特殊教育學生鑑定及就學輔導委員會鑑定同意暫緩入學(最多以緩讀一年為限),在認知、生理發展、語言及溝通發展、心理社會發展、生活自理技能等方面有遲緩者。

四、本小組置委員九人至十一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秘書長兼任,一人為副召集人,由本府社會處處長兼任;其餘委員由本府就下列人員派(聘)之:
(一)本府教育處處長或副處長。
(二)本縣衛生局局長或副局長。
(三)幼兒教育或特殊教育專家、學者一人。
(四)社會福利專家、學者二人。
(五)社會福利機構或團體一人。
(六)醫療復健專家一人。
前項委員任期二年,出缺時均得改聘;委員任一性別比例不得少於委員總數三分之一。

五、本小組置執行秘書一人,由社會處承辦科科長兼任,工作人員三人,承召集人之命辦理本小組事務,均由本府社會處派員兼任。

六、本小組每年召開二次會議,必要時得隨時召開臨時會議,並由召集人擔任主持人。召集人因故不能出席時,應由副召集人擔任主持人,並應有委員二分之一以上出席始得開會,開會時得邀請有關機關或人員列席說明,決議事項應經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

七、委員應親自出席前項會議。但代表機關、機構或團體出任之委員,因故未能親自出席時,得指派代表出席。
    前項指派之代表列入出席人數,並參與會議發言及表決。

八、本小組委員均為無給職,但得依規定支給交通費及出席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