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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金門縣產遊博覽園區廠商甄審委員會設置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15 年 06 月 10 日
發文字號: 府產創字第1150043570號函
法規體系: 產業發展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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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為有效管理金門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縣有產遊博覽園區,爰設置金門縣產遊博覽園區廠商甄審委員會(以下簡稱甄審委員會)審議各申租、計畫變更等案件,並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所稱金門縣產遊博覽園區係為金門縣產遊博覽園區產業專用區(一)縣有地(以下簡稱產專區)。

三、甄審委員會任務如下:
(一)審查及調整產專區土地或建築物租金(率)。
(二)審查承租產專區土地或建築物設廠、變更、續租等經營計畫。
(三)審查承租產專區土地或建築物廢水、廢棄物處理等設施。
(四)其他有關產專區土地、建築物或公共設施協調事項。

四、甄審委員會設置委員十名,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本府產業發展處業務督導參議擔任;一人為副召集人,由本府產業發展處處長擔任;其餘委員由下列人員兼(聘)任之:
(一)本府城鄉發展處處長。
(二)本府財政處處長。
(三)本府工務處處長。
(四)本縣觀光處處長。
(五)本縣衛生局局長。
(六)本縣環境保護局局長。
(七)本縣地政局局長。
(八)本縣工商發展投資策進會總幹事。
本會委員應隨其本職進退。

五、甄審委員會召開會議時,得視案情實際需要邀請相關單位或專家學者列席。

六、甄審委員會會議,因應業務需要得隨時召開。


七、甄審委員會開會時委員應親自出席,但代表機關出任之委員不克出席時,得指派代理人出席。


八、甄審委員會置執行秘書一人,由本府產業發展處青創及產業輔導科科長擔任,綜理甄審委員會行政幕僚業務。

九、甄審委員會由召集人擔任為主席;召集人因故不能出席時,由副召集人代理;召集人及副召集人均不能出席時,得由委員互推一人代理之。

十、甄審委員會會議應有委員過半數之出席,決議事項應有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正反意見同數時,由主席裁決之。甄審委員會對於審議之案件有行政程序法第三十二條或三十三條應迴避事由時,應依法迴避。

十一、甄審委員會以本府名義對外行文。

十二、甄審委員會兼任人員均為無給職,但參與開會之專家、學者  及相關公會代表得依規定酌給審查費、出席費及差旅費等。

十三、甄審委員會所需經費由產業發展處編列預算支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