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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金門縣友善托育補助實施計畫
公發布日: 民國 115 年 04 月 29 日
發文字號: 府社婦字第11500289231號令
法規體系: 社會類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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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依據:
一、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二十三條、第二十五條及第七十五條。
二、直轄市、縣(市)政府辦理未滿二歲兒童托育公共化及準公共服務作業要點。

貳、目的:
一、打造金門縣(以下簡稱本縣)友善托育環境,減輕本縣在地送托幼兒家庭經濟負擔。
二、提升婦女勞動參與率,使其兼顧育兒與就業。

參、承辦單位:
    金門縣政府社會處(以下簡稱本府)。

肆、實施期間:
    自115年5月1日起。

伍、實施對象:
一、未滿三歲之幼兒及其父母雙方或監護人均設籍於本縣。
二、幼兒之父或母一方或監護人(以下簡稱申請人)連續設籍本縣滿1年者(以送托日計算);其設籍期間如有遷出(含出境逾2年)、廢止戶籍之非現住人口戶籍,或戶籍遷出本縣後又再遷入者,均應重新計算設籍期間。
三、幼兒須送托本縣公共化或準公共托育服務提供者照顧。
四、幼兒未經公費安置收容。
伍、申請人未領取衛生福利部「育有未滿二歲兒童育兒津貼」及其他同性質之育兒類補助。
前項第三款準公共托育服務提供者所包含居家托育人員,其不得與幼兒為三等親關係。

陸、公共化或準公共托育服務提供者:
一、公共化托育服務提供者:
   (一)公辦民營托嬰中心。
   (二)社區公共托育家園。
二、準公共托育服務提供者:
   (一)與本縣簽訂「未滿二歲幼兒托育準公共服務合作契約」之私立托嬰中心。
   (二)與本縣簽訂「未滿二歲兒童托育準公共服務合作契約」之居家托育人員。

柒、補助標準:
一、本計畫補助金額依附表一所列;但當月實際支付托育費用扣除托育補助後,如金額低於本補助金額者,核實支付。
二、前項補助送托日數超過半個月未滿一個月,以一個月計;半個月以下者,以半個月計。

捌、應備文件:
一、申請表。
二、幼兒及申請人戶籍資料(例如:戶口名簿須含詳細記事)。
三、申請人如為外籍人士,需出具居留證。
四、簽訂之托育契約書(同時申請本縣托育補助者得免付)。
五、申請人指定之郵局帳戶。

玖、申請方式及審核程序:
一、申請人應於托育事實發生日起十五日內檢齊應備文件送交幼兒托育地點之居家托育服務中心、準公共托嬰中心、社區公共托育家園或公辦民營托嬰中心(以下簡稱托育單位)初審,其補助日期自托育事實發生日起算,逾時送件者補助日期自托育單位收件日起算,若資料未齊全,以資料備齊日起算。
二、托育單位應於申請人備齊資料五個工作日內(以送達日起算)完成文件初審,經初審無誤後送交本府複審,複審無誤後,自隔月起按月撥付至指定之郵局帳戶。
三、申請人或幼兒資料如有異動或解除托育,需自異動日起七日內申報。
四、經複審核未符合補助規定者,本府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以書面通知申請人,並載明申請人得於收到通知翌日起十四日內,檢附資料提出書面申復。
    (二)本府收訖申復,應於七日內審查,經查符合申請資格者,可追溯自初審機構受理日起算。
    (三)申請人逾期申復者,不予受理。
五、於本計畫發布日前,已完成衛生福利部「未滿2歲(含2-3歲)兒童托育公共化及準公共服務補助費用」申請者,且符合本計畫第伍點資格者,將由本府逕行造冊發放,無須另行提出申請。
六、資料查核:為查核幼兒及申請人申請資格,本縣得向有關政府機關查調戶籍等資料。

拾、退場機制:
若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以下稱該署)所訂之「直轄市、縣(市)政府辦理未滿二歲兒童托育公共化及準公共服務作業要點」規定補助優於本縣或超過本縣補助金額,本補助於該署公告當日起停發。

拾壹、注意事項:
一、申請人須於規定時間內備齊所有申請文件並提出申請,以免延誤補助審核及發放時間,影響申請人自身權益。
二、申請人如異動送托單位,若該月已領取一個月之補助,則該月不得再次重複領取本補助,若於原單位只領取半個月之補助,則異動後將補助差額,另若補助已超過收費上限,則皆不予補助。
三、申請期間倘有解除托育者,請委託人自行逕向幼兒戶籍所在地鄉鎮公所提出「育有未滿二歲兒童育兒津貼」申請。
四、申請人於領取本補助期間,如有不符本補助計畫第伍點之規定,應自事實發生日起十五日內通知托育單位或本府,本府將自事實發生之次月停發本補助。
五、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府得視情節輕重,撤銷或自事實發生之次月起,追回已撥付本補助之全部或一部:
    (一)以詐欺(如未實際送托幼童)、提供不實資料(如托育契約)或其他不正當方法取得本補助。
    (二)隱匿或拒絕提供本縣要求之資料。
    (三)申請人或幼兒戶籍遷出本縣。
    (四)申請人未將本補助支用於幼兒托育費用。
六、撤銷或廢止之處分,本府將以書面通知申請人。
七、如有溢領補助款應繳回時,本府將以書面通知申請人於文到後十四日內限期返還,屆期未返還者,如有領取本府其他相關非屬救助性質之補助或津貼者,本府得按月扣抵至溢領金額繳清為止或依法移送強制執行;其行為涉及刑事責任者,移送司法機關辦理。
八、本實施計畫如因法令修正、預算未獲核列或政策調整,致無法繼續辦理時,本府得公告停止或修正之;其未盡事宜,得由本府解釋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