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目 的:為有效管理學校午餐剩餘餐食之處理,落實廚餘減量及回收制度,並兼顧食品安全與經濟弱勢學生需求,特訂定本原則。
貳、剩餘餐食處理原則:
一、考量食品安全,供應學生午餐之剩餘餐食以廚餘處理為原則,倘學校經濟弱勢學生有打包需求,學校應訂定相關申請及管理機制。
二、打包對象:以學校經濟弱勢學生為原則。
三、作業規範(學校應明定下列事項,以避免爭議):
(一)打包時間:以班級師生用餐完畢後為原則(如12時40分至13時,由各校依實際情形訂定)。
(二)打包地點:以各班教室、廚房或學校指定之集中場所為原則。
(三)打包作業:由學校指定人員(如導師或廚房工作人員)協助辦理。
(四)領取時間:應於學校規定時間內完成領取(如13時30分前,由各校依實際情形訂定),逾時未領取者,應依廚餘處理方式辦理。
(五)暫置管理:學校應規劃剩餘餐食暫時放置區並妥善管理。
(六)打包容量:以當日可食用完畢之適量為原則,不得過量取用。
(七)容器規範:應以自備清潔之環保容器盛裝,並標示班級或識別資料。
(八)保存方式:打包後應儘速冷藏於7℃以下之冰箱,並於當日食用完畢。
四、打包菜餚僅供申請打包人員食用,不可販售、轉贈或任意棄置。
五、未依本原則辦理或違反相關規定者,學校得視情節停止其打包資格。
六、剩餘餐食屬隔餐食用,可能因保存不當或復熱不完全而有食品安全風險,學校應事先告知食用風險,申請人員亦應充分了解相關風險後始得申請。因食用打包剩餘餐食所生之風險及責任,應由取用人自行負擔。
七、除核准打包部分外,其餘剩餘餐食應依廚餘處理方式辦理。
八、各校應指定午餐業務承辦單位負責相關管理與聯繫事宜。
參、廚餘處理原則:
一、廚餘管理應配合本縣 既有清運及處理機制辦理。
二、廚餘回收量應確實紀錄,作為菜單設計、烹調方式及供餐數量調整之依據,以持續降低廚餘產生量。
肆、附則:本原則供各校訂定相關規定時參考運用,相關規定應提經學校午餐供應委員會審議通過後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