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金門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推動體育及運動發展及鼓勵辦理各項體育活動,特訂定本要點。
二、 本要點補助對象為金門縣各級體育會及其所屬之各單項運動委員會。
三、 本要點補助之活動需為金門縣各級體育會及其所屬之各單項運動委員會依其所屬專業屬性所辦理之體育活動。
四、 金門體育會所屬之各單項運動委員會應先由金門體育會初審,並於活動開始四十五日前備函並檢附下列資料向本府提出申請:
(一) 申請表。(附件一)
(二) 計畫書(格式由申請單位自訂):其內容至少包括計畫名稱、執行期間、執行計畫之單項運動委員會名稱、推展體育與各項運動發展之工作項目、人數與內容、體育與各項運動發展之效益、預算經費 (含經費細目概估及說明、經費來源)等要項。
原核定計畫名稱、時間、地點或活動規模因參與人數未達原訂人數八成,有變更之必要者,應於計畫執行前二十一日內函報本府,經核准後辦理變更。
五、 申請案件依下列規定審核:
(一) 申請補助金額未達新臺幣三十萬元者,由本府(教育處)依行政程序審查,並簽請核定後函復。
(二) 申請補助金額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上者,新臺幣一百五十萬元以下者,於申請文件提送齊備後應提金門縣政府補助推動各項體育活動審查小組(以下簡稱審查小組)審查,審查結果簽請核定後函復。
六、 申請補助金額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上者,新臺幣一百五十萬元以下者,補助實際比例及金額由審查小組核定之,補助經費比例以所報之經費總額之百分之九十為原則,申請單位負擔百分之十自籌款,辦理中央或本府委託、委辦及專案指定之競技賽事或裁判訓練得免自籌款。
每案實際補助金額最高以新臺幣一百五十萬元為原則。
每年度補助總額以當年度補助體育與各項運動活動預算編列金額為上限,年度經費用罄,則不再受理申請案件。
七、 為撙節開支,補助經費不得支用於自強活動、旅遊、門票、餐費(便當除外)、點心、國外旅費、逾新臺幣一萬元之固定資產及設備等項目。
為落實資源共享,器材、設備以優先向各單位借用為原則。
經費支用於服裝費用,以工作人員(含裁判)為限,每人最高補助新臺幣五百元。頒發獎牌或獎盃,以頒發前六名為限,每名最高補助新臺幣二千元;辦理全民類休閒活動,得增列獎品,獎品類型含括摸彩品、紀念品、活動贈品,每份最高補助新臺幣二百五十元;各活動獎牌、獎盃、獎品及紀念品費用支用總和,不得超過補助經費百分之三十,超過者請自籌辦理。
八、 審查小組置委員五至九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本府秘書長兼任,一人為副召集人,由本府教育處處長兼任,其餘委員由本府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就相關單位、機關(構)首長派(聘)兼之,並得遴聘學者與專家一至四人擔任委員。
前項委員任期一年,任期屆滿得續聘(派)之;任期內出缺時,得補行遴聘(派)至原任期屆滿之日止。
審查小組會議應有二分之一以上委員出席,決議應以出席委員過半數同意決之。本府得通知申請單位列席審查小組會議說明,並接受委員提問。
審查小組視申請案件之性質,就補助與否先進行討論。經出席委員半數同意補助者,再就該案之補助項目與補助金額進行討論共同決議,審查結果簽請核定後函復申請單位。
九、 申請補助撥款程序:
(一) 經費如涉及採購事項,應依政府採購法等相關規定辦理。
(二) 經費結報時,所檢附之支出憑證應依「政府支出憑證處理要點」規定辦理,詳列支出用途及全部實支經費總額,並應列明各機關實際補(捐)助金額。
(三) 單一實際活動執行經費未達原核定總經費者,於辦理核銷時,得依實際經費執行率按比例縮減原核定補助額度。受補助經費於補助案件結案時尚有結餘款,應按補助比例繳回。
(四) 計畫因故無法繼續執行時,除應以書面說明原因外,已請領之款項未執行部分應予繳回。
(五) 申請單位於計畫完成後一個月內,應檢附原執行計畫(含經費概算表)、成果報告書一式三份、總執行經費明細表(按核定補助項目作成結算表,如附件二)、支出分攤表、補助經費之原始憑證正本及其餘活動執行總經費憑證影本、參與活動人員證明(如簽到簿、保險名冊、比賽秩序冊或活動手冊等)、領據及受款人清單等一併函送本府,並據以辦理核銷程序(如附件三)。計畫結束日於十二月一日以後者,應於十二月十五日前函送本府辦理核銷程序,逾期不予受理。
(六) 經核准同意補助經費之申請案件,本府得視個案性質一次或分次核撥補助款。
十、 本府得定期或不定期採書面或實地方式查核,查核時應詳實核對是否確實依原申請計畫執行。申請單位應提供參與活動人數相關資料,並配合本府對補助項目執行所為之督導考核,作為督導及考核依據。
十一、 申請單位應於申請補助時併附切結文件(如附件四),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府得撤銷或廢止原核准全部或一部,並追回已撥付之一部或全部補助,且自申請活動結束日起兩年內不得受理申請單位之補助申請:
(一) 以詐欺或其他不正當之方法申請補助或申請資料有虛偽、隱匿等不實情事。 (二) 同一案件,重複向本府及所屬機關申請補助。
(三) 同一案件另行更改案名後,重複向本府及所屬機關申請補助。 (四) 未履行應負擔事項。
(五) 違反本要點規定。
(六) 違反相關法令致產生相關危害。
(七) 未依相關安全指引及行政指導,致產生不良後果。 (八) 未按核定計畫執行。
(九) 未依規定使用經費或核銷(補助用途支用虛報、浮報或其他違規等情事)。 (十) 有影響本府聲譽之情形。
(十一) 經本府辦理考核而成效不佳。
(十二) 妨害其他機關、團體申請或執行。
十二、申請單位應於宣傳資料及活動現場等適當位置,標明「金門縣政府」指導、協辦或贊助等字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