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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訂定「金門縣政府支持生育加碼補助實施計畫」
公發布日: 民國 115 年 01 月 15 日
發文字號: 府社婦字第11500001511號令
法規體系: 社會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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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目的:金門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支持金門縣(以下簡稱本縣)縣民生育,提供育兒家庭經濟支持,作為本府辦理支持生育加碼補助之行政規範依據,特訂定本計畫。
二、加碼對象:符合下列規定,得申請支持生育加碼補助(以下簡稱加碼補助):
(一)新生兒於民國115年1月1日(含)以後出生,並自出生日起60日內,於本縣各鄉鎮戶政事務所完成出生登記,且初設戶籍於本縣。
(二)新生兒之父或母,於新生兒出生之日往前推算,已連續設籍本縣滿1年以上;其設籍期間如有遷出國外、廢止戶籍之非現住人口戶籍,或戶籍遷出本縣後又再遷入者,均應重新計算設籍期間。
(三)本計畫發布日前,已完成「金門縣婦女生產補助」申請者,且符合前開第(一)及(二)款加碼補助資格,並於本計畫發布日仍設籍本縣,由本府依戶政及既有申請資料逕行造冊追溯發放,無須另行提出申請。
三、加碼補助標準:每名新生兒一次性發放加碼補助新臺幣3萬元整。
四、申請及發放程序:
(一)本實施計畫之主管機關暨核定、執行單位為本府,加碼補助之申請,應向新生兒戶籍登記所在地之本縣各鄉(鎮)公所提出,由該公所依申請文件辦理資格初審。
本補助之申請人,為新生兒之父、母或其法定代理人之一。
(二)依戶籍法第48條規定,出生登記至遲應於60日內為之;本加碼補助申請,應於新生兒出生日起60日內提出,逾期提出者,不符申請資格,不予受理。
(三)委託他人辦理申請,應填具委託書,並附具受委託人國民身分證影本;受委託人應攜帶本人國民身分證正本及印章辦理。
(四)各鄉(鎮)公所應於每月5日前,彙整前一月符合資格之申請案件,造具申領名冊,送交本府社會處辦理撥款事宜。
(五)經審核符合資格者,本府應於申請次月月底前,將加碼補助撥付至申請人指定之郵局帳戶。
(六)經查核發現未具請領資格或有溢領情事者,受理之各鄉(鎮)公所應通知限期繳還。未繳還者,應函報本府,由本府以書面行政處分命其自處分文書送達之次日起30日內繳還;屆期仍未繳還者,依法移送行政執行。
五、經費來源:由本府按年度編列預算支應。
六、本實施計畫如因法令修正、預算未獲核列或政策調整,致無法繼續辦理時,本府得公告停止或修正之;其未盡事宜,得由本府解釋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