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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金門縣政府以工代賑人員體格(健康)檢查費用補助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12 年 12 月 26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15 年 01 月 14 日
發文字號: 府社福第11500029901號令
法規體系: 社會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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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緣起:
依職業衛生安全法第20條規定,雇主於僱用勞工時,應施行體格檢查,對在職勞工應實施健康檢查,爰訂定補助計畫,期保障以工代賑人員身體及工作安全,達到創造友善職場之目的。
二、補助資格及標準:
(一)補助資格:本府以工代賑人員。
(二)補助標準:
1.每年補助一次為限,最高補助新臺幣1,000元整,依實際支付金額覈實補助。
2.須至勞工體格及健康檢查有效認可醫療機構。
3.檢查項目須包含勞工健康保護規則附表九檢查項目。
三、申請應備文件:
(一)領據。
(二)收據正本(影本加註與正本相符或遺失補發之收據,皆不予補助)。
(三)檢查報告影本。
(四)申請人之土地銀行存摺封面影本。
四、申請流程及審查:
(一)申請人應於檢查報告取得之次日起30日內檢齊應備文件交由用人單位統一送至本府(社會處)申請補助,審核無誤後,補助款將個別匯入申請人帳戶中。
(二)經審核未符合補助規定者,本府應以書面通知申請人,並載明申請人得於收到通知翌日起30日內,檢附資料提出申復。
五、注意事項:
(一)申請人須於申請時繳齊所有應備文件,以免延誤補助審核時間,影響自身權益。
(二)申請人如意圖不法取得本補助而提供不實審核資料,致本府錯誤核撥,除須繳回本補助金額外,亦應負相關法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