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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金門縣簡易室內裝修申請案件圖說審查及竣工查驗執行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14 年 12 月 30 日
發文字號: 府城管字第1140115080號令
法規體系: 建設類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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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金門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依建築物室內裝修管理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第七條第二項及第三十三條規定訂定本執行要點。

二、本規範用詞定義如下:
(一)審查機構,係指經內政部指定置有審查人員執行室內裝修審核及查驗業務之社團法人(建築師公會或專業技術團體),並經本府核定而得於金門縣(以下簡稱本縣)執行業務者。
(二)簡易室內裝修,係指依本辦法第三十三條規定申請室內裝修建築物。

三、室內裝修依本辦法第二十二條規定申請審查許可,應由建築物起造人,所有權人或使用人(以下簡稱申請人)向本府或審查機構申請審核圖說,竣工後並依本辦法相關規定向原審查機構申請竣工查驗。

四、審查機構辦理室內裝修之圖說審核及竣工查驗應依本辦法第七條第一項及本執行要點規定,擬訂作業事項並載明工作內容、收費基準與應負之責任及義務,報請備查。

五、除休閒娛樂服務業及電子遊戲場業外,申請簡易室內裝修之建築物,其申辦程序如下:
(一)裝修圖說由依法登記開業之建築師或室內裝修業專業設計技術人員簽章負責,免申請室內裝修圖說審核。如涉及分間牆變更者,應依本辦法第二十五條規定辦理。
(二)消防安全設備於申報施工及工程完竣審查時,由消防設備師或消防安全設備設計監造暫行人員簽證負責,免送金門縣消防局審查。
(三)施工完竣後由營造業專任工程人員或室內裝修專業施工技術人員查驗簽章。
前項第二款簽證文件副本應送金門縣消防局備查。

六、審查機構辦理室內裝修之審核圖說及竣工查驗人員,應指派具有本辦法第八條規定人員資格者為之,其人員名冊應報請本府備查,修正時亦同。

七、簡易室內裝修圖說審核及竣工查驗作業流程如附表。

八、審查機構圖說審核,應依下列辦理:
(一)申請書圖文件應齊全。
(二)室內裝修及使用材料應符合建築技術規則之規定。
(三)防火避難設施、消防設備、防火區劃及主要構造應符合規定,不得有破壞或妨害情形。

九、審查機構竣工查驗,應依下列辦理:
(一)現場查核與圖說相符。
(二)使用之防火材料應附具檢測合格之證明文件及出廠證明。
符合本執行要點第五點規定者,經審核其申請文件齊全後,發給室內裝修合格證明,得免現場查核,必要時應依前項規定辦理。

十、本辦法第二十七條所定改正期限為六個月;第三十二條第三項所定修改期限為三個月。

十一、室內裝修施工期限自核發施作許可函起六個月為限,申請人因故未能如期完工時,得於期限屆滿前申請展期一年,並以一次為限;未依規定申請展期或已逾展期期限仍未完工者,其許可文件自期限屆滿之日起,失其效力。但因工程鉅大或情形特殊,經本府核可者,不在此限。

十二、審查機構應設審查小組,就所受理申請案(審核圖說及竣工查驗)實施複查,每半年複查一次,其複查件數不得少於總申請案之十分之一,複查結果應報備查。

十三、室內裝修相關書表,依內政部訂頒之格式辦理;簡易室內裝修申請書表文件如附表;必要時審查機構得報請本府補充之。

十四、申請人申請室內裝修審查及查驗時,應依「金門縣建築物室內裝修審查作業規範」向審查機構繳交費用。

十五、本府得就審查機構審核及查驗合格之案件實施抽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