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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門縣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5.06.24 17:15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金門縣永續發展委員會設置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10 年 07 月 02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15 年 06 月 23 日
發文字號: 府綜計字第1150050548號
法規體系: 行政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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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金門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保護環境生態、強化社會正義、促進經濟發展,在全球及全國永續發展架構下,以提升縣民之生活品質,並達環境、社會及經濟永續發展,打造金門成為宜居島嶼,特設「金門縣永續發展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

二、本會任務如下:
(一)研擬金門縣(以下簡稱本縣)永續發展願景與策略,審議本縣永續發展相關議案。
(二)協調推動水土資源有效利用、永續城鄉及宜居島嶼建設,促進縣民活動與自然環境之融合共生。
(三)協調推動節能減碳、綠色產業、永續能源及交通,促成高環境品質及永續經濟發展之共享。
(四)協調推動生物多樣性保育及水資源保護,確保生態環境之平衡。
(五)協調推動預防保健、長期照顧及提升醫療照護,促進縣民健康生活與福祉。
(六)推廣永續發展教育宣導,提昇政府與民間社區夥伴關係,落實永續發展工作。
(七)其他相關事項。

三、本會置委員十三人,其中一人為主任委員,由本縣副縣長兼任;副主任委員一人,由本府秘書長兼任;其餘委員十一人,由下列機關(單位)首長(主管)派兼:
(一)本府綜合發展處。
(二)本府產業發展處。
(三)本府城鄉發展處。
(四)本府觀光處。
(五)本府工務處。
(六)本府教育處。
(七)本府社會處。
(八)金門縣衛生局。
(九)金門縣文化局。
(十)金門縣環境保護局。
(十一)金門酒廠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四、本會置執行秘書一人,由綜合發展處處長兼任,襄助辦理有關事務。

五、本會設秘書組,由綜合發展處指派相關人員兼辦,受執行秘書之指揮監督。其任務如下
(一)辦理本會行政事務。
(二)蒐集及彙整永續發展相關資訊。
(三)彙整各工作分組執行工作相關資料。
(四)彙整決議事項執行進度。
(五)臨時交辨之其他幕僚作業。

六、本會由主任委員召集之。主任委員不克出席會議時,由副主任委員代理;副主任委員不能出席時,由委員互推一人代理。

七、特定永續發展議題得經本會決議成立工作分組,並推派召集人及成員。
    工作分組研究成果,應做成專案報告提請本會討論。

八、本會或工作分組開會時,得視需要邀請相關機關(單位)主管、專家學者或社會人士列席或諮詢。

九、本會決議事項,分行各相關機關(單位)辦理,重大決定報經本會核定。各相關機關(單位)應將工作執行情形,送交秘書組提報本會。

十、本會、秘書組及工作分組所需業務經費,由本府各相關機關(單位)編列預算支應。

十一、本會委員均為無給職,但邀請列席之專家學者、社會人士出席會議時,得依規定支領相關費用。
資料來源:金門縣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