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金門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保護環境生態、強化社會正義、促進經濟發展,在全球及全國永續發展架構下,以提升縣民之生活品質,並達環境、社會及經濟永續發展,打造金門成為宜居島嶼,特設「金門縣永續發展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
二、本會任務如下:
(一)研擬金門縣(以下簡稱本縣)永續發展願景與策略,審議本縣永續發展相關議案。
(二)協調推動水土資源有效利用、永續城鄉及宜居島嶼建設,促進縣民活動與自然環境之融合共生。
(三)協調推動節能減碳、綠色產業、永續能源及交通,促成高環境品質及永續經濟發展之共享。
(四)協調推動生物多樣性保育及水資源保護,確保生態環境之平衡。
(五)協調推動預防保健、長期照顧及提升醫療照護,促進縣民健康生活與福祉。
(六)推廣永續發展教育宣導,提昇政府與民間社區夥伴關係,落實永續發展工作。
(七)其他相關事項。
三、本會置委員十四人,其中一人為主任委員,由本縣縣長兼任;副主任委員一人,由本府秘書長兼任;其餘委員十二人,由下列機關(單位)首長(主管)派兼:
(一)本府行政處。
(二)本府建設處。
(三)本府觀光處。
(四)本府工務處。
(五)本府教育處。
(六)本府社會處。
(七)本府主計處。
(八)本府財政處。
(九)本縣衛生局。
(十)本縣文化局。
(十一)本縣環境保護局。
(十二)金門酒廠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四、本會置執行長一人,由督導環境保護局業務之參議兼任,依主任委員指示協調本會事務;副執行長二人,由行政處處長、環境保護局局長兼任,襄助執行長辦理有關事務。
五、本會設秘書組,由行政處、環境保護局指派該機關相關人員兼辦,受執行長之指揮監督。其任務如下
(一)辦理本會行政事務。
(二)蒐集及彙整永續發展相關資訊。
(三)彙整各工作分組執行工作相關資料。
(四)彙整決議事項執行進度。
(五)臨時交辨之其他幕僚作業。
六、本會每六個月召開委員會議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由主任委員召集之。主任委員不克出席會議時,由副主任委員代理。
七、本會設工作會議,由執行長召集,以規劃委員會議之議案及督導辦理委員會議決議事項。
八、本會依任務設工作分組,以推動及策定永續發展相關議題;各工作分組置召集人一人,由主辦機關(單位)首長(主管)擔任。
九、本會、工作會議或工作分組開會時,得視需要邀請相關機關(單位)主管、專家學者或社會人士列席或諮詢。
十、本會決議事項,分行各相關機關(單位)辦理,重大決定報經本會核定。各相關機關(單位)應將每季工作執行情形,送交秘書組提報本會。
十一、本會依任務需要得研提永續發展相關議題,經委員會議決議後,交由本會
相關工作小組、本府各相關機關(單位)或專家及學者研究、執行,定期提報推動情形,所需經費由本府相關機關(單位)支應。
十二、本會業務費用,由秘書組、工作分組召集機關(單位)編列預算支應。
十三、本會委員均為無給職,但邀請列席之專家學者、社會人士出席會議時,得依規定支領相關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