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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金門縣政府工業區縣有地租賃專業審議委員會設置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14 年 12 月 15 日
發文字號: 府產商字第1140107270號
法規體系: 建設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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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為有效管理金門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縣有金門特定區計畫工業區,爰設置金門縣政府工業區縣有地租賃專業審議委員會(以下簡稱審議委員會)審議各申租、計畫變更等案件,並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所稱工業區係為金門特定區計畫之縣有非公用甲、乙種工業基地(以下簡稱工業地)及產業創新條例開發工業園區。

三、審議委員會任務如下:
(一)審查及調整工業區土地或建築物租金(率)。
(二)審查承租工業區土地或建築物設廠、變更、續租等經營計畫。
(三)審查承租工業區土地或建築物廢水、廢棄物處理等設施。
(四)其他有關工業區土地、建築物或公共設施協調事項。

四、審議委員會設置委員九名,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本府產業發展處業務督導參議擔任;一人為副召集人,由本府產業發展處處長擔任;其餘委員由下列人員兼(聘)任之:
(一)本府城鄉發展處都市計畫科科長。
(二)本府城鄉發展處建築管理科科長。
(三)本府財政處公產管理科科長。
(四)本府工務處土木工程科科長。
(五)本縣環境保護局廢棄物管理科科長。
(六)本縣地政局地價科科長。
(七)本縣工商發展投資策進會副總幹事。
本會委員應隨其本職進退。

五、審議委員會召開會議時,得視案情實際需要邀請相關單位或專家學者列席。

六、審議委員會會議,因應業務需要得隨時召開。

七、審議委員會開會時委員應親自出席,委員因故未能親自出席會議時,得指派代表出席,並得參與發言及表決。

八、審議委員會置執行秘書一人,由本府產業發展處工商及投資發展科科長擔任,綜理審議委員會行政幕僚業務。

九、審議委員會由召集人擔任為主席;召集人因故不能出席時,由副召集人代理;召集人及副召集人均不能出席時,得由委員互推一人代理之。

十、審議委員會會議應有委員過半數之出席,決議事項應有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正反意見同數時,由主席裁決之。審議委員會對於審議之案件有行政程序法第三十二條或三十三條應迴避事由時,應依法迴避。

十一、審議委員會以本府名義對外行文。

十二、審議委員會兼任人員均為無給職,但參與開會之專家、學者及相關公會代表得依規定酌給審查費、出席費及差旅費等。

十三、審議委員會所需經費由產業發展處編列預算支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