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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金門縣政府執行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案件第十四條規定應行注意事項
公發布日: 民國 114 年 10 月 31 日
發文字號: 府政預字第1140095154號函
法規體系: 政風類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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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為加強金門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及所屬各機關、學校、公營事業機構、政府捐助之財團法人(以下簡稱各機關團體)辦理補助資訊公告及事後公開事宜,並提醒公職人員或其關係人踐行事前揭露身分關係,以符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十四條規範要求,特訂定本注意事項。

二、本注意事項用詞,定義如下:
(一)公職人員:指本法第二條所定人員。
(二)關係人:指本法第三條所定自然人、營利事業、非營利之法人及非法人團體。
(三)補助:指機關團體對特定對象提供具有經濟價值之給付;包括贊助、獎助、獎金、津貼及其他任何名義之給與。
(四)基於法定身分依法令規定申請之補助:指機關團體依法令規定形式審查是否符合資格條件,對於補助與否及金額均不具裁量權限,相關要件齊備即應予發給之補助;包括子女就學、交通費、死亡喪葬、結婚生育、訓練進修、健康檢查、身心障礙、受災戶、行政庶務、房屋租賃及其他類似性質之補助。
(五)以公開公平方式辦理之補助:指以電信網路或其他足以使公眾得知之方式充分公開相關資訊,使符合資格之不特定對象得以提出申請,機關團體須實質審查補助計畫,且就補助核准與否或金額多寡等具備裁量權限之補助。
(六)交易:指買賣、租賃、承攬或其他具有對價之交易行為。
(七)事前揭露:指公職人員或其關係人於補助申請或交易投標文件內據實表明其身分關係。
(八)事後公開:指機關團體與公職人員或其關係人之補助或交易行為成立後,公開公職人員或其關係人之身分關係。

三、本府及各機關團體對民間團體及個人之補助,應依金門縣政府對民間團體及個人補(捐)助經費作業要點訂定明確、合理及公開之作業規範。
前項作業規範,除基於法定身分依法令規定申請之補助外,應將身分關係聲明書(附件一)列入申請應備文件。

四、本府及各機關團體對民間團體及個人以公開公平方式辦理之補助,應於開始受理補助案申請前,於轄管機關(單位)網站之補助公告專區或其他整合性資訊系統公告補助資訊;其屬常態性或通案性補助者,應每年度公告之。
前項補助資訊,應載明下列事項(附件二):
(一)補助之項目。
(二)申請期間。
(三)資格條件。
(四)審查方式。
(五)個別受補助者之補助金額或比例上限。
(六)全案預算金額概估。但就常態性、通案性補助,因補助預算尚未經審議通過或撥付等事實或法律上原因,致於開始受理補助時尚未能確定其全案預算金額,得不予載明全案預算金額。
本府將審查及核定權限委任各機關團體或委辦本縣各鄉(鎮)公所執行之補助計畫,由執行機關公告補助資訊;委由各機關團體或本縣各鄉(鎮)公所受理申請及初審資格後,陳轉本府核定之補助,由本府公告之。
中央機關訂定計畫及編列預算委辦本府及各機關團體執行或受理申請及初審之補助,且受委辦機關對補助核准與否或金額多寡等具備裁量權限者,準用第一項及第二項規定。

五、本府及各機關團體辦理本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但書第三款規定所定禁止關係人補助反不利於公共利益者,應事先敘明政策需要之具體理由,簽報補助法令主管機關核定同意。
前項補助,應敘明補助法令規定、具體理由、補助金額及涉及關係人之情形,副知監察院。

六、本府及各機關團體依法令規定辦理採購、標售、標租或招標設定用益物權,應將身分關係聲明書(附件一)及公職人員及關係人身分關係事前揭露表(附件三)納入招標文件或以其他適當方式提供予公眾。
依政府採購法令辦理公告金額十分之一以下逕洽廠商採購者,得不提供前項文件,仍應注意本法第十四條第一項規定。
第一項身分關係聲明書(附件一),依政府採購法令辦理採購,應使用法令主管機關訂定之投標廠商聲明書範本;其他法令主管機關另訂類似範本者,亦同。

七、本府及各機關團體受理補助申請或投標,承辦人員及各級主管均應形式審查身分關係聲明文件,確認補助申請人或交易對象是否為公職人員或其關係人;其為公職人員或其關係人者,應再檢核是否屬本法第十四條第一項禁止補助或交易情形,並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屬本法第十四條第一項禁止補助或交易,且無同條項但書例外允許情形者,不得核准其申請或決標予該公職人員或其關係人,並應敘明理由通知補助申請人或交易對象。
(二)依本法第十四條第二項應事前揭露而未揭露者,應於補助核定或決標前通知其補正,並作成書面紀錄附卷。
前項身分關係聲明及事前揭露,各人員不負審查補助申請人或交易對象身分關係聲明或揭露內容是否真實之責任。

八、本府及各機關團體核定補助或決標予事前揭露之公職人員或其關係人,承辦機關(單位)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填寫公職人員及關係人身分關係事後公開表(附件四),正本附卷歸檔。
(二)於補助核定或決標後三十日內至監察院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資料通報系統暨補助交易身分關係公開系統辦理事後公開。
事前揭露內容顯然不符合應揭露之情形者,承辦機關(單位)無須辦理事後公開。

九、本府政風處得不定期抽查本府及各機關團體有關本注意事項之落實情形;其執行良好者,得專案簽辦獎勵。
本府及各機關團體未依第四點規定公開補助資訊或未依第八點辦理事後公開,致補助申請人或機關受本法第十八條規定處罰確定者,本府得檢討並追究相關人員行政責任。

十、本縣各鄉(鎮)公所得參照本注意事項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