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金門縣歷經戰地政務時期五十五歲至六十四歲三節慰助自治條例第五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二、申請條件:
(一)年滿55歲至64歲(即50年2月18日至60年2月17日以前出生者符合資格)。
(二)設籍本縣者。
(三)於81年11月7日戰地政務終止前,年滿16歲,曾設籍本縣累積滿10年以上者。
三、發給品項及發給期限:
(一)115年度春節(以下簡稱本節次),符合申請條件者核給115 年春節感恩券(金門限地消費券)。每份共有面額100元感恩券20張、面額500元感恩券10張、面額1000元感恩券5張,總計35張感恩券金額12,000元,合計包裝為一份。
(二)凡符合前揭年齡條件並已申請者,僅領取至64歲止,年滿65歲(本節次為50年2月17日以前出生)即喪失領取資格,本府將自發放名冊逕予剔除。上開喪失資格者,得依據「金門縣歷經戰地軍管時期老人慰助金自治條例」規定,改向社會處申請老人慰助金。
四、得委託同戶籍年滿18歲之人檢具證明文件代領,並請受託人攜帶身分證明文件辦理,發放單位(鄉鎮公所及村里)並得請受託人填具切結書。申請或代領文件倘有隱匿不實或偽、變造情事,除撤銷資格外,已領取之慰助應依規定繳回。
五、申請日期:
本節次申請截止日為115年1月9日。
六、發放日期
(一)第一階段:村里發放日凡申請並經審核符合資格者(含前已申領慰助並符合本節次資格),於115年1月30日(星期五)、1月31日(星期六)至村里指定地點領取感恩券。
(二)第二階段:未領取民眾至戶籍所在鄉鎮公所補領上開期間未能領取者,於115年2月4日(星期三)至2月6日(星期五)上班時間至戶籍所在鄉鎮公所補領,逾期不再受理。
(三)未能在本節次申請截止日前提出申請並經審核符合資格者,自下節次即115年端節起發給慰助。
七、注意事項:
(一)發放時請與民眾當場點交無訛,如遇數量不符或票券毀損等情事,請發放人員先以其他包感恩券重發,並保留該包瑕疵感恩券併同說明單委由公所繳回本府,本府將轉知財政部印刷廠協助查驗。
(二)感恩劵經領取或逾所定期間未申領者,不再發給。民眾請領後應現場清點,離櫃後如有短少概不補發;嗣有遺失、毀損、遭竊盜等情事,亦同。
八、受理申請機關:本縣各鄉(鎮)公所。
九、受理申請方式:
(一)親自辦理。
(二)委託他人辦理(需填具委託書)。
(三)郵寄(雙掛號)逕寄戶籍所在地鄉(鎮)公所,信封上請註明「申請金門縣歷經戰地政務時期五十五歲至六十四歲三節慰助」。
十、申請檢附證件(申請已獲核准者,若無異動或喪失資格原因,次節後免再重複申辦手續):
(一)申請人身分證正反面影本、印章(已於申請書用印者免附)。
(二)申請書。
十一、核發作業審查:
(一)各鄉鎮公所初核:
受理民眾申請本節次慰助,於115年1月13日前,將申請文件及初核名單造冊(含電子檔)送戶政事務所查核。
(二)各戶政事務所查核:於115年1月15日前,完成查核本節次申請民眾之設籍資格是否符合第二點規定,並提供以下資料(含電子檔)送本府複核:
1.50年2月18日至60年2月17日以前出生民眾,自114年8月29日起至115年1月8日止,死亡、遷出、遷入、住址變更及死亡未申登等登記戶籍資料。
2.請於依據本府民政處提供之名冊電子檔,排序姓名/身分證統一編號/鄉鎮/村里/鄰別/地址等完整欄位資料,重新編造並列印名冊送本府複核。
3.於115年1月23日前完成本節次申領名冊造冊。
(三)金門縣政府民政處複核:複核各鄉鎮申請人資料,於115年1 月26日前將感恩券及慰助發放名冊送鄉鎮公所。
(四)烏坵鄉因交通不便,由公所提前洽領後發放。
十二、本券使用限制:
(一)本券使用日期至115年12月31日止,限於金門縣實體商店消費流通使用,禁止兌現、找零、轉售、存款。
(二)不得用於消費電商網購、菸品、繳交稅賦、罰單、規費、信用卡費、國民年金、購買保單、股票、禮券或儲值;且亦不得購買本縣家戶配酒及金酒公司寧山庫批售酒品等。
(三)切勿行偽變造等不法行為或將本券用於不法之途,違者依法送辦。
十三、請領完成即代表請領方已閱讀並同意遵守有關本券使用規範。
十四、核銷流程及作業
本縣各戶政事務所服務台受理核銷收件,由戶所檢證廠商提供之「每月核銷申請表」、「領據」、「感恩券數量」無誤後,於每張票券正面加蓋註銷章,並逐張掃描票券條碼,以核銷流水編號,透過雲端核銷系統製作結報清冊,由本府辦理後續撥款作業。
(一)前項資料每週二、四報府結報,並於116年1月31日截止收兌,如遇特殊事故,經奉准後得予延長。
(二)核銷資格限設籍於本縣具商業登記、公司登記、稅籍登記、民宿登記、團體法人(社團法人)及縣屬事業單位等,並有公司、商業或其負責人名義開立之金融機構存摺影本者,其中需開立統一發票者以每月可申請核銷金額,以新台幣200萬元為上限(核銷期間得足額一次申請,上限為新台幣2200萬元,可預約後逕至本府辦理);免開立者(以普通收據核銷)以新台幣15萬元為上限,惟金門酒廠(含職工福利委員會)及金門縣陶瓷廠等縣屬事業單位不受核銷金額限制。
十五、本作業規定係依據金門縣歷經戰地政務時期五十五歲至六十四歲三節慰助自治條例規定辦理,並得視實際需要檢討修正或補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