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目的:金門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有效解決金門地區漁船筏因天然災害吊卸困難問題,特訂定本要點。
二、 補助對象:凡設籍金門縣縣民,具有未逾期之漁業執照,其所有漁船筏為防止颱風造成漁船損害之情形,需委請重型吊車執行船隻吊卸作業者。
三、 補助標準:
(一)漁民依中央氣象署發布海上颱風警報前3日至颱風警報未解除將漁船筏自港區吊起離水避風及解除海上颱風警報後10日內將漁船筏吊回港區下水停泊補助方案如下:
(1)漁民聯合委請重型吊車(輪型吊車)進行吊卸作業未運出港區者,每艘漁船筏每次補助吊上岸及吊下水最高金額各新臺幣 500元整。
(2)漁民個人委請重型吊車(積載型吊卡車)進行吊卸作業離開港區及返回港區,每艘漁船筏每次補助吊上岸及吊下水最高金額各新臺幣1,500元整。
(二)申請人委請廠商吊卸之費用若低於最高補助金額,則依申請人吊船實際費用補助之。
(三)漁船筏需因風災吊離水之事實方可申請吊下水之補助。
四、 本府受理期間:每年十二月二十日止,逾期不予受理。
五、 補助申請辦法及檢附文件:申請人應自執行吊卸作業之日起一個月內檢具下列文件向金門區漁會提出申請 初審後核轉本府:
(一)申請書(附件一)
(二)申請人身分證影本
(三)申請人存摺影本。
(四)漁業執照影本(執照有效期間不得逾期)
(五)吊卸廠商開立之收據(聯合委託者請附名冊)及吊卸前、中、後合計三張照片其中至少有一張需顯示船名。
六、申請人姓名須與漁業執照所載明之漁業人姓名相符。
七、吊卸作業須在本縣區域內,倘屬轄區外之作業則不予補助。
八、申請人若有填報不實、隱匿事實、溢領補助或違反相關法令情事者,其所領取之補助,由本府以書面命本人或其法定繼承人於文到次日起四十五日內返還;屆期未返還者,依法移送強制執行,涉及刑責者移送司 法機關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