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金門縣政府特定行業登記審查作業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14 年 08 月 12 日
發文字號: 府產發字第1140064391號令
法規體系: 建設類
法規功能按鈕區
一、金門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針對本縣之特定行業申請商業設立、新增特定行業營業項目、所在地變更登記、負責人變更登記或復業登記登記事項時,為確保營業場所有一致性管理,並符合本縣都計、建管、消防及警政等法令規定,以保障公共利益,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所稱特定行業指舞廳業、舞場業、酒家業、酒吧業、特種咖啡茶室業、視聽歌唱業、夜店業、按摩業、休閒活動場館業、其他休閒服務業及其他由本府另行認定易對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產生不良影響之行業,營業項目以經濟部公司行號及有限合夥營業項目代碼表所列定義為準。
前項休閒活動場館業及其他休閒服務業營業項目定義內容未包含提供場所供人打麻將、德州撲克牌及百家樂撲克牌等活動。
社團法人從事麻將、撲克等活動,非屬商業業務範疇,依人民團體法暨其相關管理規定辦理。

三、特定行業申請商業設立、新增特定行業營業項目、所在地變更登記、負責人變更登記或復業登記,應依下列規定審查:
(一)程序審查:本府產業發展處(以下簡稱產發處)依商業登記法及其相關規定辦理審查。商業之登記名稱,不得使用涉有妨害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之文字。
(二)會辦勘查:產發處會辦本府城鄉發展處、社會處及本縣消防局、警察局、環境保護局、衛生局等相關單位依權管法令進行審查,必要時由產發處召集上述相關單位至所在地勘查營業場所後,作成會勘紀錄表。
(三)經營休閒活動場館業或其他休閒服務業,負責人應於申請時切結營業場所不從事麻將、撲克等行為之文件交予產發處備查。
經各單位會勘不符合規定或未檢具切結書者,由產發處限期申請人補正、另擇其他符合規定之地址或刪除不符規定之營業項目。

四、本要點所稱聯合稽查係指由產發處召集本府城鄉發展處、社會處及本縣消防局、警察局、環境保護局、衛生局等相關單位聯合勘查營業場所;如有不符法令規定者,由相關單位依權管法令處分及追蹤查核改善。
產發處對新設特定行業者,應於接獲通報後一個月內至營業場所進行聯合稽查,每年對已設立行業至少聯合稽查一次。

五、下列營業場所不得登記為本要點所定特定行業場所:
(一)三年內曾查獲妨害風化、賭博或毒品等情事並經移送司法機關。
(二)三年內曾因經營特定行業遭執行停止供水、供電、勒令歇業或廢止商業登記。
(三)該址曾為特定行業並欠繳本府罰鍰達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上且尚未繳納完畢。。

六、下列人員不得登記為特定行業負責人:
(一)蓄意欠款:從事特定行業並欠繳本府罰鍰,且無正當理由拒絕繳納者。
(二)無財產:名下無存款所得、有價證券、記名動產或不動產者。
(三)曾犯刑法第十六章妨害性自主罪、第十六章之一妨害風化罪、第十七章第二百四十條至第二百四十三條、第二十一章第二百六十條至第二百七十條,或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之罪,或性騷擾防治法之罪經有罪判決確定,執行完畢未逾三年者。
(四)曾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或組織犯罪防制條例之罪,經有罪判決確定,執行完畢未逾三年者。
(五)曾經判處有期徒刑五年以上之刑確定,經執行完畢或赦免後未滿五年者。

七、本要點發布生效前已依法辦妥特定行業登記之商業,由本縣警察局依治安狀況規劃臨檢勤務,產發處應每季提供特定行業登記清冊予警察局進行複查,由警察局依治安狀況及營業特性規劃臨檢作為及頻率,如發現妨害風化、賭博或毒品等情事,逕依相關法令處置,其他違反法令情事,應函請相關單位依法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