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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金門縣政府食農教育推動會設置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12 年 04 月 21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14 年 07 月 18 日
發文字號: 府產農字第1140063065號令
法規體系: 建設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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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為執行食農教育法第八條第一項規定,推動全民食農教育、強化飲食、環境與農業之連結,以增進國民健康,傳承與發揚飲食及農業文化,促進農業及環境之永續發展,設金門縣政府食農教育推動會(以下簡稱本會),並為規範本推動會之組成及運作,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會設置委員十二人至十六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副縣長兼任,一人為副召集人,由產業發展處處長兼任之,其餘委員由本府就下列人員聘(派)兼任之:
(一)本府衛生局、教育處、環境保護局、觀光處代表各一人。
(二)專家、學者代表三人至五人。
(三)產業團體代表三人至五人。
前項第二款及第三款委員,應包含食品、營養、農業、教育、環境、動物福利、文化及觀光領域人員。
第一項本會委員任一性別人數不得少於委員總人數三分之一。

三、本會委員任期二年,期滿得續聘(派)兼。但機關代表兼任之委員,應隨其本職進退。
本會委員於任期內出缺時,本府得補聘(派),其任期至原任期屆滿之日止。

四、本會置執行秘書一人,由本府產業發展處農林科科長兼任,承召集人及副召集人之命,綜理事務。
    行政幕僚作業由本府產業發展處農林科派員兼辦,受執行秘  書指揮監督。

五、本會每年至少召開二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召集人並為主席,召集人因故不能出席時,由副召集人代理,召集人及副召集人均不能出席時,由召集人指定委員一人代理之。

六、本會應有過半數委員之出席,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始得作成決議。
委員應親自出席會議及參與表決,不得代理。但機關代表之委員未能親自出席時,得由機關指派代表代理之。

七、委員有關利益迴避之規定,依行政程序法第三十二條及第三十三條規定為之。
迴避之委員,不計入出席及表決委員之人數。

八、本會兼任人員均為無給職,但外聘委員及受邀列席會議之專家學者得依規定支給交通費、出席費。

九、本會以本府名義行文,其決議事項,應作成會議紀錄,並分行有關機關辦理後續作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