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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金門縣政府技職教育諮詢會設置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14 年 06 月 19 日
發文字號: 府教學字第1140053050號函訂定
法規體系: 教育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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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金門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促進技術及職業教育(以下簡稱技職教育)專業發展,提供技職教育相關事項之諮詢,落實技術及職業教育法第八條規定,組成技職教育諮詢會(以下簡稱本會),特訂定本
    要點。

二、本會之任務如下:
(一)提供技職教育政策之諮詢。
(二)提供訂定技職教育發展報告之諮詢。
(三)其他技職教育相關事項之諮詢。

三、本會置委員十九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縣長兼任;一人為副召集人,由本府教育處處長兼任,其餘委員由縣長就下列人員聘(派)兼之:
(一)政府機關代表二人。
(二)學者專家二人。
(三)學校代表七人,其中技術型高級中等學校代表二人,普通高級中等學校代表一人,國民中學代表三人,國民小學代表一人。
(四)社會人士代表一人。
(五)企業界代表二人。
(六)教師團體代表一人。
(七)家長團體代表一人。
(八)產業(職業)公會或工會代表一人。
    本會之組成,任一性別委員人數不得少於委員總人數三分之一。

四、本會委員任期二年,期滿得續聘之。但代表機關或學校出任者,應隨其本職進退。
    本會委員於聘任期間因故出缺或職務異動時,應予補聘或改聘,補聘或改聘委員之任期至原任期屆滿日為止。

五、本會得視需要召開會議,由召集人擔任主席;召集人因故未能出席時,由副召集人擔任主席。
    本會機關代表兼任之委員因故未能出席會議時,得指派代表出席。
    本會開會時得視議題需要,邀請有關人員列席。

六、本會置執行秘書一人,由教育處學務管理科科長兼任。
本會相關業務之推動執行,由本府教育處學務管理科辦理。

七、本會委員為無給職。但外聘委員(非本府所屬機關學校人員)得依規
    定支領出席費。

八、本會所需經費由金門縣政府教育處相關預算支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