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目的:金門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厚植金門縣(以下簡稱本縣)長期發展潛力,並給予育兒家庭深切的祝福與重視,特訂定金門縣政府生育贈禮實施計畫(以下簡稱本實施計畫)。
二、贈禮對象:符合下列規定,得申請生育贈禮(以下簡稱贈禮):
(一)新生兒父或母:於新生兒出生之日往前推算,已連續設籍本縣滿6個月以上(期間如有遷出國外、廢止戶籍之非現住人口戶籍、戶籍遷出本縣後又再遷入者,均應重新計算設籍期間)。
(二)新生兒於民國114年1月1日(含)以後出生,且應於出生後在本縣辦竣出生登記或初設戶籍登記,申請時新生兒戶籍仍應設於本縣,並依下列期限提出申請:
1.民國115年8月31日(含)以前出生之新生兒,應於出生日60日內提出申請並領取贈禮。
2.民國115年9月1日(含)以後出生之新生兒,應於出生日8個月內提出申請並領取贈禮。
如新生兒出生登記、初設戶籍登記係採跨縣異地辦理或採線上申辦者,贈禮申請仍應依(二)規定期限,逕向新生兒戶籍所在地戶政事務所提出申請並領取贈禮。
(三)申請人應符合下列資格:
1.新生兒之父母雙方均應為申請人。
2.新生兒之父或母如有未滿18歲者,依據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暨菸酒管理法等相關規定,不列入贈禮對象,其申請不予受理,戶政事務所不得交付贈禮。
3.如新生兒無生父,或新生兒母親持有新生兒父親為相對人之保護令(申請之日仍於有效期限內),則以新生兒母親為申請人,惟其仍須符合第一款設籍規定。
三、贈禮標準:按胞胎數為發給單位;單胞胎1份,雙胞胎2份,三胞胎以上,每胞胎各別發給1份。發給品項為下列各款之一:
(一)金門高粱酒。
(二)其他經本府認定之品項。
前項第一款所稱金門高粱酒,指由金門酒廠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所生產之高粱酒品項,本府並得委託指定單位或機構辦理發放作業且得視財政負擔情形調整本贈禮發放品項或內容。
四、申領及發放程序:
(一)本實施計畫之主管機關暨核定、執行單位為金門縣政府,受理申請暨贈送贈禮單位為本縣各鄉鎮戶政事務所。
(二)本實施計畫以新生兒出生登記之戶政事務所為受理單位,該戶政事務所應辦理相關資格審認並於現場交付贈禮。
(三)委託他人代為申請及領取贈禮者,應填具代辦委託書(格式如附件三),並檢附受委託人國民身分證影本;受委託人辦理申請時,應攜帶本人國民身分證正本及印章。
(四)本贈禮申請期限如下:
1.民國115年8月31日(含)以前出生之新生兒,應於出生日60日內提出申請並領取贈禮。
2.民國115年9月1日(含)以後出生之新生兒,應於出生日8個月內提出申請並領取贈禮。
逾(四)規定期限提出申請者,視為不符申請資格,戶政事務所應不予受理並不得交付贈禮。
(五)戶政事務所應於次月5日前造具印領名冊(格式如附件二),函送本府社會處,如有代辦委託書等相關資料,應一併檢附函送。
(六)如發現未具請領資格或有重複請領情事者,戶政事務所應通知申請人於七日內繳還贈禮。
(七)繳還方式:
1.未拆封之贈禮。
2.贈禮之等值現金繳還(現行計新臺幣6,720元整)。
3.逾期未繳還者,戶政事務所應函報本府社會處,由本府社會處以書面命申請人自處分文書送達之次日起三十日內繳還;屆期仍未繳還者,依法移送行政執行。
五、經費來源:由本府按年度編列預算支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