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目的:金門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減緩金門縣(以下簡稱本縣)人口外移,提高本縣縣民生育意願,提升生育率,厚植本縣長期發展潛力,特訂定金門縣政府鼓勵生育贈禮實施計畫(以下簡稱本實施計畫)。
二、贈禮對象:符合下列規定,得申請鼓勵生育贈禮(以下簡稱贈禮):
(一)新生兒父或母:於新生兒出生之日往前推算,已連續設籍本縣滿6個月以上(期間如有遷出國外、廢止戶籍之非現住人口戶籍、戶籍遷出本縣後又再遷入者,均應重新計算設籍期間)。
(二)新生兒於民國114年6月16日(含)以後出生,自出生日起60日內於本縣各鄉鎮戶政事務所完成出生登記並設戶籍於本縣。
(三)如新生兒出生登記係採跨縣異地辦理或採線上申辦者,應於新生兒出生日起60日內至其戶籍地之戶政事務所提出申請並領取贈禮。
(四)凡於本實施計畫公告施行日前,新生兒為民國114年1月1日至114年6月15日期間出生,且於出生後60日內完成出生登記並設籍本縣,於本實施計畫公告施行時,新生兒及其父或其母戶籍仍設於本縣者,由本府依戶政資料審核符合資格者造冊發送贈禮,無需另行提出申請。
(五)本府社會處得依戶政機關提供資料彙整符合前項條件者名冊,造冊核發贈禮,並委由運送廠商協助派送至新生兒戶籍地址。
(六)申請人資格,應符合下列條件:
- 新生兒之父母雙方為共同申請人。
- 新生兒之父或母如有未滿18歲者,依據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暨菸酒管理法等相關規定,不得為贈禮對象並交付或供應;爰申請人未滿18歲者,則不予受理申請。
- 如新生兒無生父,或新生兒母親持新生兒父親為相對人之保護令(申請之日於有效期限內),則以新生兒母親為申請人,惟其仍須符合第一款設籍規定。
三、贈禮標準:按胞胎數為發給單位;單胞胎1份,雙胞胎2份,三胞胎以上,每胞胎各別發給1份。發給品項為下列各款之一:
(一)金門高梁酒。
(二)其他經本府認定之品項。
前項第一款所稱金門高粱酒,指由金門酒廠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所生產之高粱酒品項,本府並得委託指定單位或機構辦理發放作業且得視財政負擔情形調整本贈禮發放品項或內容。
四、申領及發放程序:
(一)本實施計畫之主管機關暨核定、執行單位為金門縣政府,受理申請暨贈送贈禮單位為本縣各鄉鎮戶政事務所。
(二)本實施計畫以新生兒出生登記之戶政事務所為受理單位,該戶政事務所應辦理相關資格審認並於現場交付贈禮。
(三)委託他人辦理並領取贈禮者,應填具委託書並附具受委託人國民身分證影本,受委託人應攜帶個人身分證正本及印章辦理。
(四)依戶籍法第48條出生登記至遲應於60日內為之,本贈禮申請應於新生兒出生60日內申請,逾新生兒出生60日之申請案,視為不符申請資格,戶政事務所得拒絕受理並不予交付贈禮。
(五)戶政事務所應於次月5日前造具印領名冊(含委託書)送交本府社會處。
(六)如發現未具請領資格或有重複請領情事者,戶政事務所應通知繳還。
(七)繳還方式:
- 未拆封之贈禮。
- 贈禮等值(計新臺幣6,720元整)之現金繳還。
未繳還者,戶政事務所應函報本府社會處,本府社會處得以書面命申請人自處分文書送達之次日起三十日內繳還;屆期仍未繳還者,依法移送行政執行。
(八)本實施計畫附件如下:
- 附件一:申領及發放程序流程。
- 附件二、三:戶政事務所造具印領名冊及委託書。
五、經費來源:由本府按年度編列預算支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