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金門縣所屬學校設置太陽光電發電設備回饋金收入及支用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14 年 06 月 10 日
發文字號: 府教體字第11400502221號函
法規體系: 教育類
法規功能按鈕區
一、金門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 響應國家綠色能源政策,積極推廣公有空間設置太陽光電發電設備,為有效管理轄內各級學校(以下簡稱學校)辦理校舍屋頂及其他校園公有空間出租設置太陽光電發電設備所取得之回饋金,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所稱回饋金,係指本府或學校與得標廠商簽約設置太陽光電發電設備,廠商依實際售電收入按契約約定比例繳交之回饋金。

三、回饋金應以收支併列方式納編學校預算並依本要點第四點規範之用途自行規劃管理運用之。

四、本要點回饋金使用用途如下:
(一)學校水電費用。
(二)充實教學環境設備及相關修繕。
(三)學校辦理節能減碳教育推廣及宣導相關活動。
(四)學校認為顯有辦理必要,且經校內行政會議決議通過之設施、設備及活動。
五、學校就其建築物屋頂或其他校園公有空間所設置太陽光電發電設備,應善盡監督責任,定期查核設備運作情形;如發現設施遭占用或有違反標租契約規定情事,應立即通報本府。

六、回饋金支用程序依預算法相關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