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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金門縣政府危險化學物質管理及災害應變會報設置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14 年 05 月 20 日
發文字號: 府環水字第1140041695號
法規體系: 環境保護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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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金門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預防危險化學物質(品)災害事件發生,充分掌握救災資訊並熟悉災害應變作為,藉由盤點及提供轄內危險化學物質位置、存量、維護情況及運作業者稽查紀錄、圖資資訊,使第一線消防單位於平時即熟悉鄰近工廠內危險化學物質資訊與危害特性,防止現場救災資訊掌握不足之情況。

二、本會報任務如下:
(一)落實危險化學物質管理及災害預防應變與協調措施。
(二)完備危險化學物質運作場所災害防救相關資訊整合與傳遞。
(三)跨機關(單位)橫向溝通及危險化學物質資訊分析與應用。

三、本會報設置召集人一人,由副縣長擔任;副召集人一人,由金門縣環境保護局局長擔任;本會報幕僚作業由金門縣環境保護局辦理、派兼之。會報參與機關(單位)為金門縣消防局、金門縣警察局、本府產業發展處、本府社會處、本府教育處。

四、本會報每半年召開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會議由召集人為主席;召集人因故不能出席時,由副召集人為主席。

五、本會報成員應執行之任務,依各參加機關(單位)工作項目及溝通事項(如附件一)。

六、本會報成員均為無給職。

七、本會報相關工作所需經費,由各相關局處編列預算支應。

八、本會報設置要點經縣長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附件 1、各機關(單位)工作項目及溝通事項
建議主辦機關(單位) 工作項目及溝通事項 建議協辦機關(單位)
政務委員指示工作項目及溝通事項
環境保護局
消防局
產業發展處
社會處
1. 依職掌執行危險化學物質管理及災害應變,如業者輔導、管制及查核、設施規範、危害標示、教育訓練及宣導等。 --
2. 掌握及更新轄管運作危險化學物質廠場及物質流向,供跨機關(單位)參考,並於會報中提出說明。 --
產業發展處
社會處
蒐集綜整新申請、展延或危險品運作數量符合動態申報清單者之操作程序、物質、產品及圖資等資訊,並於會報中提出說明。 --
環境保護局
消防局
稽查時,確認危險化學物質位置、存量及維護情況,並就稽查結果與注意事項於會報中提出討論。 產業/經濟發展機關(單位)勞工/勞動機關(單位)
環境保護局 整理工廠操作許可證展延時重新申請資料,並分析各工廠化學物質可能之危險性,將資訊提供消防等各機關(單位)參考運用,並於會報中提出說明。 產業/經濟發展機關(單位)消防機關(單位)
消防局 配合消防機關(單位)進行危險化學物質聯合抽查,並就抽查結果於會報中提出說明。 環境保護機關(單位)
消防機關(單位)
產業/經濟發展機關(單位)
警察局 危險化學物質致災時進行人員進出管制應變規劃。 消防機關(單位)
教育處 1. 盤點轄內教育機構實驗室危險化學物質使用情形,並於會報中提出說明。 各機關(單位)
2. 輔導各級學校宣導化學物質使用安全,加強危險化學物質辨識能力與緊急應變作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