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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金門縣豬隻施打環狀病毒感染症及豬黴漿菌性肺炎疫苗 申請補助作業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07 年 03 月 22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14 年 04 月 02 日
發文字號: 府產漁字第1140023080號令
法規體系: 建設類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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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金門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輔導地區養豬產業,提高豬隻育成率,降低飼養成本,爰訂定本要點。

二、補助對象為金門縣豬農。農民飼養之初生仔豬向金門縣養豬協會或金門縣農會登記並經施打疫苗後,按月向本府申請補助。

三、補助標準為經施打環狀病毒感染症及豬黴漿菌性肺炎疫苗之初生仔豬每頭補助新臺幣五十元;僅施打環狀病毒疫苗者每頭補助新臺幣三十五元;僅施打黴漿菌性肺炎疫苗者每頭補助新臺幣十五元。

四、申請程序為金門縣養豬協會或金門縣農會應自本要點發布實施日起,豬隻施打疫苗後一個月內申請,並於每年度十二月二十五日前檢具下列文件由金門縣養豬協會或金門縣農會按月轉呈本府審核撥付補助款:
(一)由各鄉鎮公所獸醫開立每頭初生仔豬之「金門縣毛豬防疫注射費及保險費收據」或各鄉鎮公所每月家畜預防注射頭數統計表等其他可資證明文件之一。
(二)金門縣豬隻施打環狀病毒感染症及豬黴漿菌性肺炎疫苗補助申請書、鄉(鎮)豬隻施打環狀病毒及黴漿菌性肺炎疫苗統計表。(附件1及2)
(三)購買合法疫苗之證明文件或收據。
(四)申請單位及農民領款收據。(附件3)
(五)申請單位及農民存簿影本。

五、不及於前項規定期間內申請補助者,得於次一年度三月底前提出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