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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金門縣政府受理支援機關團體活動救護實施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94 年 11 月 05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14 年 04 月 02 日
發文字號: 府衛醫字第11400271141號令
法規體系: 衛生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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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金門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支援本縣機關團體舉辦各項活動之救護工作,以保障縣民生命安全及有效運用本縣醫護人力資源,提升服務品質,訂定實施要點。

二、支援範圍如下:
(一)具劇烈或危險性之活動:如路跑、運動會、龍舟賽、青少年飆舞、熱門歌曲演唱會及各項相關運動競賽 (球類、自由車、溜冰)等。
(二)一般性之活動:身心障礙者參加之會議及聖火傳遞、違建戶拆遷有抗爭之虞及經金門縣衛生局 (以下簡稱衛生局)審查認定之其他大型活動。

三、救護車支援地點原則僅限於金門地區內之活動。但本府專案核准者不在此限。

四、室內如開會、晚會、演唱會及聯誼會屬靜態活動、自強活動則不予支援。

五、本府各機關主辦之活動請求支援時,應先行召開協調會或於活動日七日前函文向衛生局提出,並應付相關費用。

六、本府以外機關主辦之活動請求支援時,應於活動日二週前以書面向衛生局提出申請,衛生局將提供急救責任醫院名單自行逕洽,急救責任醫院得收取必要之相關費用。

七、收費項目及金額如下:
(一)救護車收費:每輛次收費新臺幣1,350元整(按日計酬)。但支援本縣各機關主辦之活動時,每輛次(按日計酬)收費新臺幣1,000元整,不滿8小時以一日計,超出8小時,以二日計,餘類推。
(二)支援人員工作費:
     
職           稱 每小時收費(新臺幣)
醫   師 1,500元
護 理 人 員 700元
救 護 技 術 員 400元
(三)醫藥衛材費依實際支用情形另計收費。

八、支援救護醫療機構所收取之相關費用應列製收據供請求機關核銷。

九、緊急醫療救護法規定之事項不適用本要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