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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金門縣政府停車場收費辦法
公發布日: 民國 114 年 03 月 21 日
發文字號: 府綜法字第1140024957號令
法規體系: 行政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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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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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金門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落實停車場使用者付費原則,依據規費法第十條第一項訂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之主管機關為本府,並得委託民間經營管理停車場。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停車場範圍,由本府另行公告之。
第四條    本府停車場收費費率基準如附表。
第五條    本府停車場僅供車輛停放之用,對停放之車輛不負保管責任。但可以歸責於停車場經營者之事由,致車輛毀損、滅失或車內物品遺失者,不在此限。
第六條    本辦法之施行日期,由本府另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