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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金門縣政府建築物交通影響評估審議會設置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11 年 05 月 17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14 年 02 月 25 日
發文字號: 府觀交字第1140010975號函
法規體系: 交通旅遊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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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金門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審查建築物交通影響評估報告書,特設金門縣建築物交通影響評估審議會(以下簡稱本會),並訂定本要點。

二、 本會置委員九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本府觀光處之督導參議兼任;一人為副召集人,由本府觀光處代表兼任;其他委員由本府就下列人員聘(派)兼之:
(一) 專家學者四人。
(二) 金門縣警察局代表。
(三) 本府工務處代表。
(四) 本府城鄉發展處代表。

三、 本會專家學者委員任期二年,期滿得續聘之。任期內出缺時,得補聘至原任期屆滿之日止。

四、 本會視需要不定期召開會議。由召集人召集並擔任主席,召集人因故不能出席時,由副召集人擔任主席,召集人及副召集人均不能出席時,主席由召集人指定委員擔任,或由委員互選產生之。

五、 本會委員應親自出席本會會議,不得代理。但機關代表之委員,不在此限。

六、 本會委員與個人有利害關係之議案應行迴避,不得參與。應迴避未迴避者,當事人得申請其迴避或由召集人令其迴避。

七、 本會開會時得邀請有關機關(構)派員列席陳述意見。

八、 本會委員及兼任人員均為無給職,但外聘委員得依規定支給出席費、交通費。

九、 本會由本府觀光處辦理幕僚作業,並編列預算支應所需經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