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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金門縣農業用地興建農舍審查作業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05 年 01 月 30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14 年 02 月 19 日
發文字號: 府產農字第11400092741號令
法規體系: 建設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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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金門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依據農業用地興建農舍辦法(以下簡稱同辦法)審查申請興建農舍之核定作業,特依同辦法第二條第三項規定,設置本縣農業用地興建農舍審查小組,併執行同辦法第二條二項、第三條之一、第九條規定審核事項,並訂定本作業要點。

二、金門縣農業用地興建農舍審查小組(以下簡稱農舍審查小組)基於維持農業經營用地完整性為審核原則,審查興建農舍相關案件,農舍用地配置以農業經營合理性、地形地貌、公眾利益等實質審認。                   
三、審查小組設置召集人一人,由本府產業發展處處長兼任,副召集人一人,由本府產業發展處副處長兼任,委員若干人,由內政部國家公園署金門國家公園管理處、本縣環境保護局、本府工務處、城鄉發展處、產業發展處農林科(以下簡稱業務單位)、漁牧科及本縣農業試驗所、畜產試驗所、水產試驗所、林務所等相關業務單位組成,另設置執行秘書一人,由產業發展處農林科科長擔任,承召集人之命,視案件性質辦理興建農舍審查小組行政業務。

四、申請農業用地興建農舍,應檢附下列文件:
(一)申請人戶籍謄本(六個月內)。
(二)申請之農業用地土地登記簿謄本及地籍圖謄本。
(三)全國財產總歸戶查詢清單(六個月內)。
(四)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之所有房屋使用執照影本。
(五)無農舍證明書。
(六)切結書(申請人切結名下無農舍及五年內未曾申請農舍建照執照及該宗農業用地從未興建農舍)。
(七)申請農業用地之土地使用分區證明書。
(八) 申請農業用地農業經營計畫書及附件(一式四份)如下:
    (1)現況照片。
    (2)產銷證明或契作證明文件。
    (3)農舍放流水計畫配置圖面。
(九)其他相關文件。

五、申請農業用地興建農舍資格審查表(如附件),審查作業程序如下:
(一)申請人應檢附本要點第四點規定之文件,申請案於收件之日起七日(集村農舍十五日)內,由業務單位通知申請人先繳交審查規費,再檢視申請人所附佐證資料,如資料未齊及未繳交規費者,則逕行退件。
(二)初審通過後十五日內(集村農舍三十日)內,由業務單位實地會勘,彙整審查表審查通過者,再提案至審查小組審議。
(三)經審查小組審核農舍興建資格通過者,授權業務單位於七日內核定同意之證明文件。未通過者則通知申請人於三十日內辦理補正,逾期未補正者,視為新申請案件;如有正當理由,得請求補正期間展延三十日,並以一次為限。不能補正者,申請案件逕予駁回。

六、經核定農業用地興建農舍之申請案,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撤銷或廢止其同意核定之證明文件:
 (一)相關申請文件偽造不實者。
 (二)申請建築執照前,因下列原因致興建農舍資格核定項目不符原核定,且未修正者:
      1. 起造人。
      2.土地地段及土地面積。
      3. 農舍用地與農業經營用地面積範圍整體配置。
      4. 增設無關連性之其他設施。
      5. 農舍放流水計畫。
      6. 集村農舍戶數。

七、本府核定農業用地興建農舍資格,有效期限為一年。申請人未能在前項有效期限內申請建造執照,得於期限屆止前敘明理由申請展延,展延期限不得超過六個月,並以一次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