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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金門縣政府公害糾紛緊急紓處小組設置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92 年 04 月 16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14 年 02 月 10 日
發文字號: 府環水第 1140010672 號函
法規體系: 環境保護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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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要點依據公害糾紛處理法第四十四條第二項、第四十五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二、金門縣政府公害糾紛緊急紓處小組(以下簡稱本小組)任務如下:
(一)督導並協調各有關機關於公害糾紛發生時,即時採行適切處理措施。
(二)協調各有關機關對公害糾紛事務分工與權責之爭議。
(三)督促污染性高之 產業做好生產與污染防制設備之功能評鑑。
(四)其他有關重大緊急公害糾紛事件之處理事項。

三、本小組組織如下:
(一)本小組設置召集人一人,由縣長兼任之。
(二)本小組委員,由 產業發展處、工務處、環境保護局、警察局、消防局、衛生局、財政處、社會處、民政處 等相關主管機關首長或單位主管兼任。
(三)本小組置執行秘書一人,由環境保護局 局長兼任秉承召集人之指示,辦理本小組有關業務。
(四)本小組之幕僚作業,受執行秘書之指揮監督;所需工作人員,由環境保護局 及各相機關或單位指派人員兼辦之。

四、本小組為處理重大緊急公害事件,得由本小組邀請各有關機關及學術機構之專家、學者協助污染之調查鑑定。

五、本小組開會時得邀請有關機關人員、專家、學者及當地居民代表列席。

六、本小組召集人、委員、執行秘書及工作人員均無給職。但邀請專家、學者及地方人士出席會議、實地勘查、鑑定等,得依規定支給出席費。

七、所需經費由環境保護局編列年度預算支應。

八、本設置要點如有未盡事宜,得適時修增訂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