項次 |
違反事件 |
法規依據 |
法定罰鍰額度
及其他處罰 |
裁罰基準
(新臺幣:元) |
一 |
工作性質非僅適合特定性別而雇主對求職者或受僱者之招募、甄試、進用、分發、配置、考績或陞遷等,因性別或性傾向而有差別待遇。 |
本法第七條、第三十八條之一第一項及第六項 |
處三十萬元以上一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鍰。應公布其名稱、負責人姓名、處分期日、違反條文及罰鍰金額,並限期令其改善;屆期未改善者,應按次處罰。 |
除依下列規定處罰外,應公布其名稱、負責人姓名、處分期日、違反條文及罰鍰金額,並限期令其改善;屆期未改善者,應按次處罰:
(一)第一次:處三十萬元以上六十萬元以下罰鍰。
(二)第二次:處六十萬元以上九十萬元以下罰鍰。
(三)第三次:處九十萬元以上一百二十萬元以下罰鍰。
(四)第四次:處一百二十萬元以上一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鍰。
(五)第五次以上:處一百五十萬元罰鍰。 |
二 |
雇主為受僱者舉辦或提供教育、訓練或其他類似活動,因性別或性傾向而有差別待遇。 |
本法第八條、第三十八條之一第一項及第六項 |
處三十萬元以上一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鍰。應公布其名稱、負責人姓名、處分期日、違反條文及罰鍰金額,並限期令其改善;屆期未改善者,應按次處罰。 |
除依下列規定處罰外,應公布其名稱、負責人姓名、處分期日、違反條文及罰鍰金額,並限期令其改善;屆期未改善者,應按次處罰:
(一)第一次:處三十萬元以上六十萬元以下罰鍰。
(二)第二次:處六十萬元以上九十萬元以下罰鍰。
(三)第三次:處九十萬元以上一百二十萬元以下罰鍰。
(四)第四次:處一百二十萬元以上一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鍰。
(五)第五次以上:處一百五十萬元罰鍰。 |
三 |
雇主為受僱者舉辦或提供各項福利措施,因性別或性傾向而有差別待遇。 |
本法第九條、第三十八條之一第一項及第六項 |
處三十萬元以上一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鍰。應公布其名稱、負責人姓名、處分期日、違反條文及罰鍰金額,並限期令其改善;屆期未改善者,應按次處罰。 |
除依下列規定處罰外,應公布其名稱、負責人姓名、處分期日、違反條文及罰鍰金額,並限期令其改善;屆期未改善者,應按次處罰:
(一)第一次:處三十萬元以上六十萬元以下罰鍰。
(二)第二次:處六十萬元以上九十萬元以下罰鍰。
(三)第三次:處九十萬元以上一百二十萬元以下罰鍰。
(四)第四次:處一百二十萬元以上一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鍰。
(五)第五次以上:處一百五十萬元罰鍰。 |
四 |
雇主對受僱者薪資之給付, 因性別或性傾向而有差別待遇或以降低其他受僱者薪資之方式,規避不得因性別或性傾向而有薪資差別待遇之規定。 |
本法第十條、第三十八條之一第一項及第六項 |
處三十萬元以上一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鍰。應公布其名稱、負責人姓名、處分期日、違反條文及罰鍰金額,並限期令其改善;屆期未改善者,應按次處罰。 |
除依下列規定處罰外,應公布其名稱、負責人姓名、處分期日、違反條文及罰鍰金額,並限期令其改善;屆期未改善者,應按次處罰:
(一)第一次:處三十萬元以上六十萬元以下罰鍰。
(二)第二次:處六十萬元以上九十萬元以下罰鍰。
(三)第三次:處九十萬元以上一百二十萬元以下罰鍰。
(四)第四次:處一百二十萬元以上一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鍰。
(五)第五次以上:處一百五十萬元罰鍰。 |
五 |
雇主對受僱者之退休、資遣、離職及解僱,因性別或性傾向而有差別待遇。 |
本法第十一條第一項、第三十八條之一第一項及第六項 |
處三十萬元以上一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鍰。應公布其名稱、負責人姓名、處分期日、違反條文及罰鍰金額,並限期令其改善;屆期未改善者,應按次處罰。 |
除依下列規定處罰外,應公布其名稱、負責人姓名、處分期日、違反條文及罰鍰金額,並限期令其改善;屆期未改善者,應按次處罰:
(一)第一次:處三十萬元以上六十萬元以下罰鍰。
(二)第二次:處六十萬元以上九十萬元以下罰鍰。
(三)第三次:處九十萬元以上一百二十萬元以下罰鍰。
(四)第四次:處一百二十萬元以上一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鍰。
(五)第五次以上:處一百五十萬元罰鍰。 |
六 |
工作規則、勞動契約或團體協約,規定或事先約定受僱者有結婚、懷孕、分娩或育兒之情事時, 應行離職或留職停薪;或以其為解僱之理由。 |
本法第十一條第二項、第三十八條之一第一項及第六項 |
處三十萬元以上一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鍰。應公布其名稱、負責人姓名、處分期日、違反條文及罰鍰金額,並限期令其改善;屆期未改善者,應按次處罰。 |
除依下列規定處罰外,應公布其名稱、負責人姓名、處分期日、違反條文及罰鍰金額,並限期令其改善;屆期未改善者,應按次處罰:
(一)第一次:處三十萬元以上六十萬元以下罰鍰。
(二)第二次:處六十萬元以上九十萬元以下罰鍰。
(三)第三次:處九十萬元以上一百二十萬元以下罰鍰。
(四)第四次:處一百二十萬元以上一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鍰。
(五)第五次以上:處一百五十萬元罰鍰。 |
七 |
雇主僱用受僱者十人以上未達三十人,而未訂定申訴管道,或未在工作場所公開揭示。 |
本法第十三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三十八條之一第四項及第六項 |
經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應公布其名稱、負責人姓名、處分期日、違反條文及罰鍰金額,並限期令其改善;屆期未改善者,應按次處罰。 |
經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除依下列規定處罰外,應公布其名稱、負責人姓名、處分期日、違反條文及罰鍰金額,並限期令其改善;屆期未改善者,應按次處罰:
(一)第一次: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
(二)第二次: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
(三)第三次以上:處十萬元罰鍰。 |
八 |
雇主僱用受僱者三十人以上,未訂定性騷擾防治措施、申訴及懲戒規範,或未在工作場所公開揭示。 |
本法第十三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三十八條之一第三項及第六項 |
處二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應公布其名稱、負責人姓名、處分期日、違反條文及罰鍰金額,並限期令其改善;屆期未改善者,應按次處罰。 |
除依下列規定處罰外,應公布其名稱、負責人姓名、處分期日、違反條文及罰鍰金額,並限期令其改善;屆期未改善者,應按次處罰:
(一)第一次:處二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
(二)第二次: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
(三)第三次:處十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鍰。
(四)第四次:處二十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
(五)第五次以上:處三十萬元罰鍰。 |
九 |
雇主於知悉性騷擾之情形時,未採取立即有效之糾正及補救措施。 |
本法第十三條第二項、第三十八條之一第二項及第六項 |
處二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鍰。應公布其名稱、負責人姓名、處分期日、違反條文及罰鍰金額,並限期令其改善;屆期未改善者,應按次處罰。 |
除依下列規定處罰外,應公布其名稱、負責人姓名、處分期日、違反條文及罰鍰金額,並限期令其改善;屆期未改善者,應按次處罰:
(一)第一次:處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
(二)第二次:處十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鍰。
(三)第三次:處二十萬元以上四十萬元以下罰鍰。
(四)第四次:處四十萬元以上六十萬元以下罰鍰。
(五)第五次:處六十萬元以上八十萬元以下罰鍰。
(六)第六次:處八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鍰。
(七)第七次以上:處一百萬元罰鍰。 |
十 |
受僱者依本法第十四條至第二十條之規定為請求時,雇主予以拒絕或視為缺勤而影響其全勤獎金、考績或為其他不利之處分。 |
本法第二十一條、第三十八條第一項及第三十八條之一第六項 |
處二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應公布其名稱、負責人姓名、處分期日、違反條文及罰鍰金額,並限期令其改善;屆期未改善者,應按次處罰。 |
除依下列規定處罰外,應公布其名稱、負責人姓名、處分期日、違反條文及罰鍰金額,並限期令其改善;屆期未改善者,應按次處罰:
(一)第一次:處二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
(二)第二次: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
(三)第三次:處十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鍰。
(四)第四次:處二十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
(五)第五次以上:處三十萬元罰鍰。 |
十一 |
被害人因遭受性騷擾致生 法律訴訟, 於受司法機關通知到庭期間,雇主未給予公假。 |
本法第二十七條第四項、第三十八條第一項及第三十八條之一第六項 |
處二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應公布其名稱、負責人姓名、處分期日、違反條文及罰鍰金額,並限期令其改善;屆期未改善者,應按次處罰。 |
除依下列規定處罰外,應公布其名稱、負責人姓名、處分期日、違反條文及罰鍰金額,並限期令其改善;屆期未改善者,應按次處罰:
(一)第一次:處二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
(二)第二次: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
(三)第三次:處十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鍰。
(四)第四次:處二十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
(五)第五次以上:處三十萬元罰鍰。 |
十二 |
本府依本法規定進行調查時,被申訴人無正當理由 而規避、妨礙、拒絕調查或提供資料。 |
本法第三十二條之二第二項及第三十八條之二第二項 |
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 |
依下列規定處罰,並得按次處罰:
(一)第一次:處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鍰。
(二)第二次:處三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
(三)第三次以上:處五萬元罰鍰。 |
十三 |
雇主違反本府依本法第三十二條之二第三項限期為必要處置之命令。 |
本法第三十二條之二第三項、第三十八條之一第二項及第六項 |
處二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鍰。應公布其名稱、負責人姓名、處分期日、違反條文及罰鍰金額,並限期令其改善;屆期未改善者,應按次處罰。 |
除依下列規定處罰外,應公布其名稱、負責人姓名、處分期日、違反條文及罰鍰金額,並限期令其改善;屆期未改善者,應按次處罰:
(一)第一次:處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
(二)第二次:處十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鍰。
(三)第三次:處二十萬元以上四十萬元以下罰鍰。
(四)第四次:處四十萬元以上六十萬元以下罰鍰。
(五)第五次:處六十萬元以上八十萬元以下罰鍰。
(六)第六次:處八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鍰。
(七)第七次以上:處一百萬元罰鍰。 |
十四 |
性騷擾之被申訴人為最高負責人或僱用人時,於本府調查期間,申訴人申請調整職務或工作型態至調查結果送達雇主之日起30日內,雇主拒絕者。 |
本法第三十二條之二第五項、第三十八條之一第五項及第六項 |
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應公布其名稱、負責人姓名、處分期日、違反條文及罰鍰金額,並限期令其改善;屆期未改善者,應按次處罰。 |
除依下列規定處罰外,應公布其名稱、負責人姓名、處分期日、違反條文及罰鍰金額,並限期令其改善;屆期未改善者,應按次處罰:
(一)第一次:處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鍰。
(二)第二次:處三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
(三)第三次以上:處五萬元罰鍰。 |
十五 |
雇主因受僱者提出本法之申訴或協助他 人申訴,而予以解僱、調職或其他不利之處分。 |
本法第三十六條、第三十八條第一項及第三十八條之一第六項 |
處二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應公布其名稱、負責人姓名、處分期日、違反條文及罰鍰金額,並限期令其改善;屆期未改善者,應按次處罰。 |
除依下列規定處罰外,應公布其名稱、負責人姓名、處分期日、違反條文及罰鍰金額,並限期令其改善;屆期未改善者,應按次處罰:
(一)第一次:處二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
(二)第二次: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
(三)第三次:處十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鍰。
(四)第四次:處二十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
(五)第五次以上:處三十萬元罰鍰。 |
十六 |
最高負責人或僱用人,經本府或上級機關(構)、所屬主管機關、監督機關認定有 性騷擾者。 |
本法第三十二條之三第一項、第三十八條之二第一項、第三十八條之三第一項 |
處一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鍰。 |
依下列規定處罰:
(一)第一次: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
(二)第二次:處十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鍰。
(三)第三次:處二十萬元以上四十萬元以下罰鍰。
(四)第四次:處四十萬元以上六十萬元以下罰鍰。
(五)第五次:處六十萬元以上八十萬元以下罰鍰。
(六)第六次:處八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鍰。
(七)第七次以上:處一百萬元罰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