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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金門縣政府處理違反性別平等工作法事件統一裁罰基準
公發布日: 民國 113 年 12 月 27 日
發文字號: 府社勞字第1130117514號令
法規體系: 社會類
立法理由: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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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金門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處理違反性別平等工作法(以下簡稱本法)事件裁罰之公平性,減少爭議,提升公信力,特訂定本基準。
二、本府處理違反本法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如附表。
    前項附表違規次數之計算,指同一行為人自該次違規之日起,往前回溯三年內違反本法同條項規定,經裁罰且未經撤銷之次數累計之。
三、附表各項違規事件,如有個別特殊情況者,經審酌依前點所定裁罰基準裁罰有顯失衡平之情形者,得敘明理由於法定罰鍰額度內予以加重或減輕處罰,不受本裁罰基準之限制。
項次 違反事件 法規依據 法定罰鍰額度
及其他處罰
裁罰基準
(新臺幣:元)
工作性質非僅適合特定性別而雇主對求職者或受僱者之招募、甄試、進用、分發、配置、考績或陞遷等,因性別或性傾向而有差別待遇。 本法第七條、第三十八條之一第一項及第六項 處三十萬元以上一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鍰。應公布其名稱、負責人姓名、處分期日、違反條文及罰鍰金額,並限期令其改善;屆期未改善者,應按次處罰。 除依下列規定處罰外,應公布其名稱、負責人姓名、處分期日、違反條文及罰鍰金額,並限期令其改善;屆期未改善者,應按次處罰:
(一)第一次:處三十萬元以上六十萬元以下罰鍰。
(二)第二次:處六十萬元以上九十萬元以下罰鍰。
(三)第三次:處九十萬元以上一百二十萬元以下罰鍰。
(四)第四次:處一百二十萬元以上一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鍰。
(五)第五次以上:處一百五十萬元罰鍰。
雇主為受僱者舉辦或提供教育、訓練或其他類似活動,因性別或性傾向而有差別待遇。 本法第八條、第三十八條之一第一項及第六項 處三十萬元以上一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鍰。應公布其名稱、負責人姓名、處分期日、違反條文及罰鍰金額,並限期令其改善;屆期未改善者,應按次處罰。 除依下列規定處罰外,應公布其名稱、負責人姓名、處分期日、違反條文及罰鍰金額,並限期令其改善;屆期未改善者,應按次處罰:
(一)第一次:處三十萬元以上六十萬元以下罰鍰。
(二)第二次:處六十萬元以上九十萬元以下罰鍰。
(三)第三次:處九十萬元以上一百二十萬元以下罰鍰。
(四)第四次:處一百二十萬元以上一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鍰。
(五)第五次以上:處一百五十萬元罰鍰。
雇主為受僱者舉辦或提供各項福利措施,因性別或性傾向而有差別待遇。 本法第九條、第三十八條之一第一項及第六項 處三十萬元以上一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鍰。應公布其名稱、負責人姓名、處分期日、違反條文及罰鍰金額,並限期令其改善;屆期未改善者,應按次處罰。 除依下列規定處罰外,應公布其名稱、負責人姓名、處分期日、違反條文及罰鍰金額,並限期令其改善;屆期未改善者,應按次處罰:
(一)第一次:處三十萬元以上六十萬元以下罰鍰。
(二)第二次:處六十萬元以上九十萬元以下罰鍰。
(三)第三次:處九十萬元以上一百二十萬元以下罰鍰。
(四)第四次:處一百二十萬元以上一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鍰。
(五)第五次以上:處一百五十萬元罰鍰。
雇主對受僱者薪資之給付, 因性別或性傾向而有差別待遇或以降低其他受僱者薪資之方式,規避不得因性別或性傾向而有薪資差別待遇之規定。 本法第十條、第三十八條之一第一項及第六項 處三十萬元以上一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鍰。應公布其名稱、負責人姓名、處分期日、違反條文及罰鍰金額,並限期令其改善;屆期未改善者,應按次處罰。 除依下列規定處罰外,應公布其名稱、負責人姓名、處分期日、違反條文及罰鍰金額,並限期令其改善;屆期未改善者,應按次處罰:
(一)第一次:處三十萬元以上六十萬元以下罰鍰。
(二)第二次:處六十萬元以上九十萬元以下罰鍰。
(三)第三次:處九十萬元以上一百二十萬元以下罰鍰。
(四)第四次:處一百二十萬元以上一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鍰。
(五)第五次以上:處一百五十萬元罰鍰。
雇主對受僱者之退休、資遣、離職及解僱,因性別或性傾向而有差別待遇。 本法第十一條第一項、第三十八條之一第一項及第六項 處三十萬元以上一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鍰。應公布其名稱、負責人姓名、處分期日、違反條文及罰鍰金額,並限期令其改善;屆期未改善者,應按次處罰。 除依下列規定處罰外,應公布其名稱、負責人姓名、處分期日、違反條文及罰鍰金額,並限期令其改善;屆期未改善者,應按次處罰:
(一)第一次:處三十萬元以上六十萬元以下罰鍰。
(二)第二次:處六十萬元以上九十萬元以下罰鍰。
(三)第三次:處九十萬元以上一百二十萬元以下罰鍰。
(四)第四次:處一百二十萬元以上一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鍰。
(五)第五次以上:處一百五十萬元罰鍰。
工作規則、勞動契約或團體協約,規定或事先約定受僱者有結婚、懷孕、分娩或育兒之情事時, 應行離職或留職停薪;或以其為解僱之理由。 本法第十一條第二項、第三十八條之一第一項及第六項 處三十萬元以上一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鍰。應公布其名稱、負責人姓名、處分期日、違反條文及罰鍰金額,並限期令其改善;屆期未改善者,應按次處罰。 除依下列規定處罰外,應公布其名稱、負責人姓名、處分期日、違反條文及罰鍰金額,並限期令其改善;屆期未改善者,應按次處罰:
(一)第一次:處三十萬元以上六十萬元以下罰鍰。
(二)第二次:處六十萬元以上九十萬元以下罰鍰。
(三)第三次:處九十萬元以上一百二十萬元以下罰鍰。
(四)第四次:處一百二十萬元以上一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鍰。
(五)第五次以上:處一百五十萬元罰鍰。
雇主僱用受僱者十人以上未達三十人,而未訂定申訴管道,或未在工作場所公開揭示。 本法第十三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三十八條之一第四項及第六項 經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應公布其名稱、負責人姓名、處分期日、違反條文及罰鍰金額,並限期令其改善;屆期未改善者,應按次處罰。 經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除依下列規定處罰外,應公布其名稱、負責人姓名、處分期日、違反條文及罰鍰金額,並限期令其改善;屆期未改善者,應按次處罰:
(一)第一次: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
(二)第二次: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
(三)第三次以上:處十萬元罰鍰。
雇主僱用受僱者三十人以上,未訂定性騷擾防治措施、申訴及懲戒規範,或未在工作場所公開揭示。 本法第十三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三十八條之一第三項及第六項 處二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應公布其名稱、負責人姓名、處分期日、違反條文及罰鍰金額,並限期令其改善;屆期未改善者,應按次處罰。 除依下列規定處罰外,應公布其名稱、負責人姓名、處分期日、違反條文及罰鍰金額,並限期令其改善;屆期未改善者,應按次處罰:
(一)第一次:處二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
(二)第二次: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
(三)第三次:處十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鍰。
(四)第四次:處二十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
(五)第五次以上:處三十萬元罰鍰。
雇主於知悉性騷擾之情形時,未採取立即有效之糾正及補救措施。 本法第十三條第二項、第三十八條之一第二項及第六項 處二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鍰。應公布其名稱、負責人姓名、處分期日、違反條文及罰鍰金額,並限期令其改善;屆期未改善者,應按次處罰。 除依下列規定處罰外,應公布其名稱、負責人姓名、處分期日、違反條文及罰鍰金額,並限期令其改善;屆期未改善者,應按次處罰:
(一)第一次:處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
(二)第二次:處十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鍰。
(三)第三次:處二十萬元以上四十萬元以下罰鍰。
(四)第四次:處四十萬元以上六十萬元以下罰鍰。
(五)第五次:處六十萬元以上八十萬元以下罰鍰。
(六)第六次:處八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鍰。
(七)第七次以上:處一百萬元罰鍰。
受僱者依本法第十四條至第二十條之規定為請求時,雇主予以拒絕或視為缺勤而影響其全勤獎金、考績或為其他不利之處分。 本法第二十一條、第三十八條第一項及第三十八條之一第六項 處二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應公布其名稱、負責人姓名、處分期日、違反條文及罰鍰金額,並限期令其改善;屆期未改善者,應按次處罰。 除依下列規定處罰外,應公布其名稱、負責人姓名、處分期日、違反條文及罰鍰金額,並限期令其改善;屆期未改善者,應按次處罰:
(一)第一次:處二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
(二)第二次: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
(三)第三次:處十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鍰。
(四)第四次:處二十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
(五)第五次以上:處三十萬元罰鍰。
十一 被害人因遭受性騷擾致生 法律訴訟, 於受司法機關通知到庭期間,雇主未給予公假。 本法第二十七條第四項、第三十八條第一項及第三十八條之一第六項 處二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應公布其名稱、負責人姓名、處分期日、違反條文及罰鍰金額,並限期令其改善;屆期未改善者,應按次處罰。 除依下列規定處罰外,應公布其名稱、負責人姓名、處分期日、違反條文及罰鍰金額,並限期令其改善;屆期未改善者,應按次處罰:
(一)第一次:處二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
(二)第二次: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
(三)第三次:處十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鍰。
(四)第四次:處二十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
(五)第五次以上:處三十萬元罰鍰。
十二 本府依本法規定進行調查時,被申訴人無正當理由 而規避、妨礙、拒絕調查或提供資料。 本法第三十二條之二第二項及第三十八條之二第二項 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 依下列規定處罰,並得按次處罰:
(一)第一次:處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鍰。
(二)第二次:處三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
(三)第三次以上:處五萬元罰鍰。
十三 雇主違反本府依本法第三十二條之二第三項限期為必要處置之命令。 本法第三十二條之二第三項、第三十八條之一第二項及第六項 處二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鍰。應公布其名稱、負責人姓名、處分期日、違反條文及罰鍰金額,並限期令其改善;屆期未改善者,應按次處罰。 除依下列規定處罰外,應公布其名稱、負責人姓名、處分期日、違反條文及罰鍰金額,並限期令其改善;屆期未改善者,應按次處罰:
(一)第一次:處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
(二)第二次:處十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鍰。
(三)第三次:處二十萬元以上四十萬元以下罰鍰。
(四)第四次:處四十萬元以上六十萬元以下罰鍰。
(五)第五次:處六十萬元以上八十萬元以下罰鍰。
(六)第六次:處八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鍰。
(七)第七次以上:處一百萬元罰鍰。
十四 性騷擾之被申訴人為最高負責人或僱用人時,於本府調查期間,申訴人申請調整職務或工作型態至調查結果送達雇主之日起30日內,雇主拒絕者。 本法第三十二條之二第五項、第三十八條之一第五項及第六項 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應公布其名稱、負責人姓名、處分期日、違反條文及罰鍰金額,並限期令其改善;屆期未改善者,應按次處罰。 除依下列規定處罰外,應公布其名稱、負責人姓名、處分期日、違反條文及罰鍰金額,並限期令其改善;屆期未改善者,應按次處罰:
(一)第一次:處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鍰。
(二)第二次:處三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
(三)第三次以上:處五萬元罰鍰。
十五 雇主因受僱者提出本法之申訴或協助他 人申訴,而予以解僱、調職或其他不利之處分。 本法第三十六條、第三十八條第一項及第三十八條之一第六項 處二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應公布其名稱、負責人姓名、處分期日、違反條文及罰鍰金額,並限期令其改善;屆期未改善者,應按次處罰。 除依下列規定處罰外,應公布其名稱、負責人姓名、處分期日、違反條文及罰鍰金額,並限期令其改善;屆期未改善者,應按次處罰:
(一)第一次:處二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
(二)第二次: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
(三)第三次:處十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鍰。
(四)第四次:處二十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
(五)第五次以上:處三十萬元罰鍰。
十六 最高負責人或僱用人,經本府或上級機關(構)、所屬主管機關、監督機關認定有 性騷擾者。 本法第三十二條之三第一項、第三十八條之二第一項、第三十八條之三第一項 處一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鍰。 依下列規定處罰:
(一)第一次: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
(二)第二次:處十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鍰。
(三)第三次:處二十萬元以上四十萬元以下罰鍰。
(四)第四次:處四十萬元以上六十萬元以下罰鍰。
(五)第五次:處六十萬元以上八十萬元以下罰鍰。
(六)第六次:處八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鍰。
(七)第七次以上:處一百萬元罰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