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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金門縣政府兒童課後照顧服務審議會設置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13 年 11 月 13 日
發文字號: 府教社字第1130097433號函
法規體系: 教育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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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金門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推展兒童課後照顧服務,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七十六條及兒童課後照顧服務班與中心設立及管理辦法第八條規定,設立金門縣政府兒童課後照顧服務審議會(以下簡稱本會),並訂定本要點。

二、本會任務如下:
(一)研訂金門縣(以下簡稱本縣)兒童課後照顧服務目標及方針。
(二)協調推動本縣兒童課後照顧服務。
(三)審議其他有關兒童課後照顧服務事項。

三、本會置委員十三人至十七人;召集人一人,由副縣長兼任;副召集人二人,由本府參議及本府教育處處長兼任;其餘委員由本府就教育學者專家、家長團體代表、婦女團體代表、公益教保團體代表、兒童及少年福利團體代表及本府業務相關代表聘(派)兼之。
本會任一性別委員人數不得少於委員總數之三分之一。
本會委員任期為二年,期滿得連任。代表機關出任者,應隨其本職進退。任期內出缺時,得補行遴聘(派)至原任期屆滿之日止。但出缺委員所餘任期未滿六個月,得不補聘(派)。
本會置執行秘書一人,由本府教育處承辦科科長兼任之,綜理本會相關行政業務。
本會得視會議需要邀請有關人員列席。

四、本會召集人為會議主席;召集人因故不能出席時,由副召集人為主席;副召集人亦不克出席時,由召集人指定委員一人為主席。
本會委員應親自出席會議,本府代表兼任之委員因故無法出席會議,得指派代表出席。
本會會議應有二分之一以上委員出席始得開會,決議事項應有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行之。

五、本會兼任人員均為無給職。

六、本會所需經費,由本府年度相關預算支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