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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金門縣政府社會工作師懲戒委員會設置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13 年 11 月 08 日
發文字號: 府社婦字第 1130081709 號函
法規體系: 社會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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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金門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強化金門縣(以下簡稱本縣)社會工作師管理,提升社會工作專業服務品質,保障服務對象權益,依據社會工作師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十七條之三第六項社會工作師懲戒及懲戒覆審委員會設置審議辦法第二條規定,設置金門縣政府社會工作師懲戒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並訂定本要點。

二、於本縣登記執業之社會工作師,有本法第十七條之一所定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本會受理社會工作師公會或主管機關移付懲戒事件:
(一)業務上重大或重複發生過失行為。
(二)違反本法第十四條、第十五條規定。
(三)執行業務違反本法第十七條第一項倫理守則。
(四)前三款以外業務上不正當行為。

三、本會置委員七人至十一人,主任委員由 縣 長指(定)派之社會處處長兼任,其餘委員由縣長就不具民意代表身分之社會工作、法學專家學者及社會人士聘(派)之,其中法學專家學者及社會人士之比例不得少於三分之一。
本會 委員任一性別不低於全體委員數三分之一。
委員於聘期中因故無法執行任務或有不適當之行為者,應經本會會議決議後,報請縣長予以解聘(派)。
本會委員之迴避,依行政程序法相關規定辦理 。

四、本會委員之任期為二年 期滿得依規定程序續聘(派)之任期內出缺時得補行聘(派)至原任期屆滿之日止 。
本會委員不得同時擔任社會工作師懲戒覆審委員會委員。

五、本會置執行秘書及幹事各一人,由社會處指派現職人員兼任承主任委員之命,協助辦理本會業務。

六、本會開會時,由主任委員擔任主席;主任委員因故不能出席時,由委員互推一人為主席。

七、本會受理社會工作師懲戒事件之審議及決議,應有二分之一以上委員親自出席始得開會;出席委員過半數同意,始得決議。但廢止執業執照或社會工作師證書之決議,應有委員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出席委員三分之二以上同意。
本會之決議,以無記名方式為之。
委員有應迴避之事由時,不得參與討論及表決。

八、本會開會前,由委員二人先行審查,作成審查意見 後,提本會審議。
本會開會時,對於特定事項得指定委員或委託有關單位及學術機構先行調查研究,必要時並得邀請有關單位或專家學者列席諮詢。
第一項 懲戒事件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經通知補正,屆期不補正者,應不 予受理。

九、本會委員均為無給職 。

十、本會所需經費,由 本府社會處編列預算支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