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金門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統一辦理市地重劃抵費地土地標售,特訂定本注意事項。
二、本注意事項所稱市地重劃抵費地,係依平均地權條例第六十條第一項及平均地權條例施行細則第八十四條第一項規定,指以重劃區內未建築土地按評定重劃後地價折價抵付之土地。
三、市地重劃抵費地之標售,應以公開招標方式辦理,除公告於本府及土地所在地鄉(鎮)公所外,並得刊登報紙、政府採購公報或登載於本府全球資訊網。
四、辦理市地重劃抵費地標售時,應公告事項如下:
(一)法令依據。
(二)土地坐落及面積。
(三)投標資格。
(四)領標時間、地點及受理投標期間。
(五)標售底價及押標金金額。
(六)投、開標時間及場所。
(七)其他必要事項。
五、標售底價由主辦機關參酌標售當期公告土地現值及市場行情辦理初估底價後陳報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定。
前項市場行情如因標售土地之自然條件、土地使用管制、發展趨勢或其他特殊因素,有正常交易實例蒐集不易情況,得委託不動產估價師辦理市價查估,其委託方式及權利義務事項,依政府採購法相關規定辦理。
標售底價不得低於各宗土地之評定重劃後地價。但經降低底價再行公開標售者,不在此限。
六、標售押標金不得低於標售底價百分之十。
七、開標時,以標售底價以上之最高標價者為得標人,如最高標價有二標以上時,由主持人當場抽籤決定得標人,投標人不得異議,抽籤結果未得標者為候補得標人。
八、決標後,得標人之押標金不予發還,逕予抵充價款;未得標者之押標金無息退還。但標價低於公告之標售底價者,所繳押標金不予發還。
九、得標人未於規定期限內繳清價款者,除因不可歸責於得標人之事由,經本府准其展延期限者外,視為放棄得標權利,除不予發還押標金外,本府並得通知候補得標人遞補之,無候補得標人時,得由高於底價之各投標人,依投標價金之高低順序照最高標價取得得標權,或重新公告辦理標售。
十、經公開招標二次無人投標或廢標者得酌減底價,再行公告辦理標售;其酌減數額不得逾原底價百分之二十。
依前項規定再次辦理公開招標仍無人投標或廢標者,得重新檢討底價,並重新辦理公開招標。
十一、標售土地於得標人繳清土地價款之日起三十日內核發產權移轉證明書,並提 供申請登記所需文件,由得標人會同本府指定人員申請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並以現況辦理點交,製作點交紀錄。標售土地之移轉面積,應以土地登記簿記載為準。但投標須知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前項辦理土地所有權移轉手續登記規費,由得標人負擔。
十二、投標相關事項,應於招標文件內載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