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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金門縣政府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設置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13 年 09 月 18 日
發文字號: 府教學字第1130080112號
法規體系: 教育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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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金門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促進性別地位之實質平等,消除 性別歧視,維護人格尊嚴,厚植並建立性別平等之教育資源與環 境,依性別平等教育法第八條第二項規定,設立金門縣政府性別 平等教育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並訂定本要點。

二、本會任務如下:
(一)研擬本府之性別平等教育相關法規、政策及年度實施計畫。
(二)協調及整合相關資源,並協助本府所屬學校、社教機構落實性 別平等教育之實施與發展。
(三)定期督導考核本府所屬學校性別平等教育相關工作之實施。
(四)推動性別平等教育之課程、教學、評量及相關問題之研究發 展。
(五)提供所本府所屬學校、社教機構性別平等教育相關事項之諮詢 服務及調查、處理與本法有關之案件。
(六)辦理本府所屬學校教育人員及相關人員之在職進修。
(七)其他關於本府之性別平等教育事務。

三、本會置委員十七人至二十三人,其中一人為主任委員,由縣長兼 任,一人為副主任委員,由副縣長兼任,其餘委員由縣長就下列 各款人員遴聘(派)兼之:
(一)本府所屬機關(構)代表。
(二)性別平等教育相關領域之專家學者、民間團體代表、學生代表 及實務工作者。
前項女性委員應占委員總數二分之一以上,且任一性別委員不得 少於委員總數之三分之一;前項第二款委員合計,應占委員總數 三分之一以上。
本會委員均為無給職,聘期二年一聘,期滿得續聘。

四、本會委員應具性別平等意識且不得有違反性別平等之行為;且所 聘校長、教師、家長等團體代表及學生代表,應具現任校長、教 師、學生家長及學生之身分。 代表機關出任者,應隨其本職進退。前項委員出缺時,依前點規 定補聘之,補聘委員其任期至原任期屆滿日為止。

五、本會置執行秘書一人,由教育處處長兼任;置副執行秘書一人, 由教育處主辦業務科科長兼任;置幹事一人,由教育處業務承辦 人兼任,負責聯繫及處理相關業務。
本會得依任務需要分設工作小組,其組織由本會決議設立之,並 由本府教育處籌組之。但代表機關出任者,應隨其本職進退。
委員出缺時,依前點規定補聘之,補聘委員其任期至原任期屆滿 日為止。

六、本會每三個月應至少開會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均由主 任委員召集並擔任主席;主任委員未克出席時,由副主任委員為 代理;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均未克出席時,由主任委員指定出 席委員一人代理。

七、本會應有委員二分之一以上之出席,始得開會,應有出席委員過 半數之同意始得決議;可否同數時,由主席裁決之。

八、本會委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擔任委員;已聘任者,由本府 解聘之:
(一)違反刑法妨害性自主罪章、妨害性隱私及不實性影像罪章、經 有判決確定者。
(二)違反本法、性別平等工作法、性騷擾防治法、跟蹤騷擾防制 法、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或其他性別平等相關法規,經 依法調查或有關機關查證屬實。
(三)未尊重他人性別、性別特徵、性別特質、性別認同或性傾向之 言行,經本府查證屬實。

九、本會所需經費由本府年度相關預算支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