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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金門縣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學生學習評量補充規定
公發布日: 民國 101 年 07 月 24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13 年 09 月 03 日
發文字號: 府教學字第1130077309號
法規體系: 教育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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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補充規定依國民教育法第四十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二、金門縣(以下簡稱本縣)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以下簡稱國民中小學)學生學習評量,除依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學生學習評量辦法及相關法規規定外,並應依本補充規定辦理。

三、領域學習評量分為平時評量及定期評量,並依下列各款規定辦理:
(一)平時評量之實施,應符合教學目標,採取多元化方式,並兼顧學生學習需求,教師並得依學生學習現況自行命題。平時評量之方式、次數及時間,由教師審酌教學需求自定之。
(二)定期評量紙筆測驗之次數,國民小學一年級及二年級,每學期至多二次,國民小學三年級至國民中學九年級,每學期至多三次;國民小學六年級第二學期及國民中學九年級第二學期以兩次為原則,或由各校課程發展委員會另訂之,但不得逾三次;期末考週為休業式前五個上課日,各校於此期間內擇二日辦理期末考。
(三)平時評量成績與定期評量成績各占學期成績百分之五十為原則。經學校課程發展委員會決議,並得調整其比例。
(四)學期總平均成績,為各領域學習課程之學期成績乘以各該領域每週學習節數,所得總和再以每週領域學習課程總節數除之。
(五)國民中學領域學習課程成績評量得分科辦理,分科成績佔該學習領域成績之權重比例依各分科授課時數比例訂之。
(六)學校得公告說明學生分數之分布情形。但不得公開呈現個別學生在班級及學校之排名。

四、學校為研議及審查學生成績評量及畢(修)業事宜,得設學生成績評量審查小組(以下簡稱審查小組)。
前項審查小組由教務(導)主任召集,置委員五人至十七人,其他委員由學校行政人員、教師、教師會及家長會代表聘(派)兼之。其設置要點應經由校務會議通過。

五、學生定期評量時因故不能參加,經學校核准給假者,銷假後得於定期評量成績結算前補行評量,其成績以實得分數計算。無故缺考者,不得補考,該缺考領域學習課程定期評量成績以零分計算。

六、學校應衡酌特殊教育學生身心發展狀況及學習優勢管道實施評量,並依學生能力及需求,調整評量之學習領域、內容及方式;其評量調整措施,以及成績計算方式,應納入學生個別化教育計畫或個別輔導計畫,並經各校特殊教育推行委員會審查通過後實施。

七、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學生之成績評量依下列方式辦理:
(一)家長應依申請計畫實施評量,並得自行決定學生返校參加定期評量。由家長實施之評量紀錄,應於學期末提供校方進行成績登錄,提供之時間由家長與導師聯繫確認。
  1. 返校參加定期評量者,平時評量成績由家長提供,教師就平時評量與定期評量成績,合併計算學生之學期成績。
  2. 不返校參加定期評量者,所有領域學習課程成績由家長評定。
(二)申請實驗教育之學生成績,倘涉及畢業成績計算,不列入畢業成績獎項評比。

八、學生領域學習課程及彈性學習課程成績評量由學校教務單位主辦;日常生活表現成績評量由學校學務單位主辦,各任課教師及導師應配合辦理。

九、學生申請成績證明書,由就讀學校審核通過後發給該教育階段歷年成績;畢業生由原畢業學校發給。如為申請獎學金之成績證明,得以百分數發給。

十、國民中小學學生修業期滿,符合下列規定者,為成績及格,由學校發給畢業證書;未符合者,發給修業證明書:
(一)出席率及獎懲:學習期間授課總日數扣除公假、喪假、病假、生理假、產前假、娩假、流產假及育嬰假,上課總出席率至少達三分之二以上,且經獎懲抵銷後,累計未滿三大過。
(二)領域學習課程成績:
  1. 國民小學階段:語文、數學、社會、自然科學、藝術、綜合活動、健康與體育七領域有四大領域以上,其各領域之畢業總平均成績,均達丙等以上。
  2. 國民中學階段:語文、數學、社會、自然科學、藝術、綜合活動、科技、健康與體育八領域有四大領域以上,其各領域之畢業總平均成績,均達丙等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