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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金門縣政府地價基準地選定及查估作業 審議專案小組設置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13 年 08 月 21 日
發文字號: 府地價字第1130073683號
法規體系: 地政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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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金門縣政府(以下稱本府)為組成地價基準地選定及查估審議專案小組(以下稱本專案小組),依地價基準地選定及查估要點第九點訂定本設置要點。

二、本專案小組任務為下列事項之審議:
    (一)基準地選定。
    (二)近價區段之劃分。
    (三)基準地地價之審議。
    (四)地價基準地之改選。
    (五)其他有關地價基準地選定及查估審議事項。

三、本專案小組置委員五人,一人為召集人,由本縣地政局局長兼任,其餘委員,由本府就下列人員聘(派)兼之:
    (一)地價主管人員一人。
    (二)地政士一人。
    (三)不動產估價師一人。
    (四)地價專家學者一人。
    前項委員任一性別比例不得低於委員總數三分之一;但已積極透過各項徵詢推薦管道,仍無法依規定之性別比例遴聘適當成員,經敘明理由簽請長官同意後,不在此限。
    前項委員任期為三年,期滿得續聘之,但代表機關、團體出任者,應隨其本職進退;委員出缺時,本府得予補聘,其任期至原委員任期屆滿之日為止。

四、本專案小組委員應親自出席會議。會議由召集人召集,並為會議主席;召集人如未能親自出席時,得由出席委員互推一人代理之。

五、本專案小組開會非有委員過半數出席不得開會,及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始得決議。

六、本專案小組審議地價基準地時,應依地價基準地選定及查估要點等相關規定進行審議,如有調整意見,應詳述理由,列舉事實,作成紀錄。

七、本專案小組委員對具有利害關係之事項審議,應自行迴避。

八、本專案小組召集人及委員均為無給職,但非由本機關人員兼任者,得依規定支給出席費或其他必要之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