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金門縣政府為有效管理使用漁港吊卸設施、妥善運用資源及傳遞使用者付費精神,依據規費法第五條及第十條第一項訂定本標準。
二、為考量漁民需求及減低漁民經濟負擔,漁船每年免費吊卸2次,如遇颱風等天然災害因素,漁船需吊上岸避險,為求港區秩序於海上颱風警報發布前3日至解除警報後3日期間漁船免收費且不列入免費次數計算,非漁船則半價收費,收費基準如附表一。
三、本基準委託金門區漁會執行。
四、本基準自發布日起生效。
附表一 金門縣漁港船舶吊卸規費收費基準表。
附表二 金門縣漁港船舶吊卸申請及切結書( 漁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