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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金門縣政府職業試探與體驗示範中心設置及組織運作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13 年 07 月 31 日
發文字號: 府教學字第1130069633號函
法規體系: 教育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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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金門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增進本縣國民中學及國民小學學生對職業與工作世界的認識,並提供興趣與職業探索的機會,依國民教育及特殊教育輔導團與中心組織運作辦法(以下簡稱運作辦法)第十條及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補助國民中學區域職業試探與體驗示範中心作業要點規定,設置任務編組性質之職業試探與體驗示範中心(以下簡稱示範中心),特訂定本要點。

二、示範中心任務如下:
(一) 發展職業試探與生涯規劃議題相關之課程資源。
(二) 支持學校推動課程及教學,辦理職業試探、產企業現況、職人精神、生涯規劃及技藝教育相關等增能研習,以提供教師課程教學相關知能。
(三) 辦理區域學校職業試探課程及體驗活動,或結合寒暑假期間辦理區域學校學生營隊或活動。

三、本府設置一間示範中心,以優先服務本縣國民小學五、六年級及國民中學一年級(七年級)學生為原則。
示範中心人員配置如下:
(一) 召集人:一人,由本府具職業試探及生涯規劃或課程教學專長之校長、專業工作人員或學者專家聘兼之,統籌計畫規劃與執行。
(二) 副召集人:不超過二人,由本府具職業試探及生涯規劃或課程教學專長之專業工作人員或校長聘兼之,襄助召集人計畫規劃與執行。
(三) 諮詢人員:不超過三人,由本府具職業試探及生涯規劃之學者專家或具業界實務經驗之專業人員聘兼之。
(四) 專業工作人員:不出過四人,由本府遴選具職業試探及生涯規劃或課程教學專長之編制內正式教師擔任。
(五) 工作人員:由示範中心視實際需求聘任之。
召集人、副召集人、諮詢人員及專業工作人員之任期為一年,任期屆滿前,經本府考核通過者,得續聘兼之;前項人員於聘任期間有工作不力或違反相關法規之不適任情形者,由本府得終止聘任,不受聘期之限制。

四、示範中心專業工作人員之資格、人數、遴選程序,依本府公告之簡章辦理。遴選方式如下:
(一) 由本府邀集以下類別人員組成遴選小組公開遴選:
1.本府教育處代表。
2.學者專家。
3.具課程專業校長。
4.具職業試探及生涯規劃等之專業教學人員。
(二) 專業工作人員應具下列各項條件:
1.高級中等以下教育階段編制內正式教師。
2.具職業試探及生涯規劃或相關專長者。
示範中心得視業務需要徵選工作人員,或由召集人指定學校人員兼任。

五、示範中心應每月定期召開工作會議,以了解工作進度,並適時調整執行方式。
示範中心應擬訂年度工作計畫,至遲於補助計畫申請期程開始前一個月內報本府審查;執行成果,於學年度結束後一個月內報本府審核。

六、經遴選通過之教師,得以下列方式擔任專業工作人員:
(一) 減授部分基本授課節數,支援中心事務。
(二) 減授全部基本授課節數,支援中心事務。
專業工作人員每週固定一天不排課,以共同規劃及執行工作計畫。
擔任示範中心召集人、副召集人、專業工作人員及工作人員者,其權益依運作辦法第十五條規定辦理。
示範中心召集人及副召集人得依規定支領兼職費。但教師以商借或借調方式擔任副召集人者,不得支領兼職費。

七、示範中心人員考核如下:
(一) 教師擔任副召集人及專業工作人員者:
1.由本府訂定考核指標,組成考核小组,並就副召集人及專業工作人員之任務及服務時間,依其計畫推動、專業知能、課程發展等面向,分別考核。
2.受考核者於自評後,由示範中心召集人初評,再由考核小組參考召集人初評情形,予以複評。
3.本府依考核情形,辦理下列事項:
  (1)分數九十分(含)以上:記功一次,續聘。
  (2)分數八十五分至八十九分:記嘉獎二次,續聘。
  (3)分數八十分至八十四分:記嘉獎一次,得予續聘。
  (4)分數未達八十分:不予敘獎,不予續聘。
(二) 教師擔任工作人員者:
1. 由示範中心召集人視工作人員之職責,就其專業知能、溝通協調、工作效率與品質等面向訂定考核指標,予以考核。
2. 考核者自評後,由各示範中心召集人考核。
(三) 諮詢人員、擔任召集人或副召集人之校長,由本府視示範中心成效考核之。
     教師擔任副召集人、專業工作人員且考核結果優良者,本府得為下列奬勵:
(一) 三年內有二次考核之分數九十分(含)以上,並獲記功者,本府得安排至國內(外)學校(或機構),進行參訪。
(二) 教師減授全部基本授課節數支援副召集人或專業工作人員者,前款奬勵外,其三年內有二次考核成績達各該示範中心前百分之十者,得向本府申請於暑假期間赴國外學校或機構,參與提升課程與教學專業知能之短期進修之部分補助;以減授部分基本授課節數擔任專業工作人員者,部分補助之費用,為全時擔任者之二分之一。
(三) 獎勵之申請方式及補助額度,由本府另定獎勵計畫辦理,獲獎勵者,應自考核後二年內,一次申請為限。
(四) 第二款之獎勵,受補助人員應於完成後,於各示範中心分享成果。
專業工作人員以外之示範中心人員,其參與各示範中心運作,服務績效優良者得優予敘獎。

八、示範中心應配合本府依據運作辦法第二十條第一項規定,組成督導小組之安排,出席其會議並報告運作情形。

九、示範中心應鼓勵專業工作人員參加本府辦理之增能研習,以提升專業知能。

十、示範中心辦公及活動處所由本府指定設置。

十一、本要點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三年八月一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