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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金門縣政府偏遠地區學校教育資源中心設置及組織運作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13 年 07 月 31 日
發文字號: 府教學字第11300675721號函
法規體系: 教育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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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金門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執行偏遠地區學校教育發展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所定事項,提供學生適當教育措施,依國民教育及特殊教育輔導團與中心組織運作辦法(以下簡稱運作辦法)第十條及教育部補助偏遠地區學校及非山非市學校教育經費作業要點規定,設置任務編組性質之偏遠地區教育資源中心(以下簡稱區域中心),推動本縣(市)偏遠地區學校整體發展相關事項,特訂定本要點。

二、區域中心任務如下:
(一)協調所轄偏遠地區學校所需人力,統合規劃學校行政減量相關業務運作(如合聘教師、教師跨校備課、跨校運動會、跨校戶外教學活動等)。
(二)結合社區相關社政、家庭及民間單位,強化偏遠地區學校之家庭教育功能,並建立學校與社區溝通的平台。
(三)蒐集及分析偏遠地區學校學生學習及適應問題(含裁併校學生),並提示相關因應機制。

三、區域中心人員配置如下:
(一)召集人:一人,由本府具校長、專業工作人員或學者專家聘兼之,統籌計畫規劃與執行。
(二)副召集人:不超過二人,由本府就具專業工作人員或校長聘兼之,襄助召集人計畫規劃與執行。
(三)諮詢人員:三人,由本府該編制內正式教師聘兼之。
(四)專業工作人員:不超過三人。由本府遴選具專家學者或相關專業人員之編制內正式教師擔任。
(五)工作人員:若干人,依實際計畫經費編列。
召集人、副召集人、諮詢人員及專業工作人員之任期為一年,任期屆滿前,經本府考核通過者,得續聘兼之;前項人員於聘任期間有工作不力或違反相關法規之不適任情形者,由本府得終止聘任,不受聘期之限制。

四、區域中心專業工作人員之資格、人數、遴選程序,依本府公告之簡章辦理。遴選方式如下:
(一)由本府邀集以下類別人員組成遴選小組公開遴選:
1.本府教育處代表。
2.學者專家。
3.具課程專業校長。
4.具該領域專業/經驗教學人員。
(二)專業工作人員應具下列各項條件:
1.高級中等以下教育階段編制內正式教師。
2.具該領域專業/經驗或課程教學專長者。
區域中心得視業務需要徵選工作人員,或由召集人指定學校人員兼任。

五、區域中心應每月定期召開工作會議,以了解工作進度,並適時調整執行方式。
    區域中心應擬訂年度工作計畫,至遲於補助計畫申請期程開始前一個月內報本府審查;執行成果,於學年度結束後一個月內報本府審核。

六、經遴選通過之教師,得以下列方式擔任專業工作人員:
(一)減授部分基本授課節數,支援中心事務。
(二)減授全部基本授課節數,支援中心事務。
擔任區域中心召集人、副召集人、專業工作人員及工作人員者,其權益依運作辦法第十五條規定辦理。
區域中心召集人及副召集人得支領兼職費。但教師以商借或借調方式擔任者,不得支領兼職費。

七、區域中心人員考核如下:
(一)教師擔任副召集人及專業工作人員者:
1.由本府訂定考核指標,組成考核小组,並就副召集人及專業工作人員之任務及服務時間,依其計畫推動、專業知能、課程發展等面向,分別考核。
2.受考核者於自評後,由各區域中心召集人初評,再由考核小組參考召集人初評情形,予以複評。
3.本府依考核情形,辦理下列事項:
(1)分數九十分(含)以上:記功一次,續聘。
(2)分數八十五分至八十九分:記嘉獎二次,續聘。
(3)分數八十分至八十四分:記嘉獎一次,得予續聘。
(4)分數未達八十分:不予敘獎,不予續聘。
(二)教師擔任工作人員者:
1.由區域中心召集人視工作人員之職責,就其專業知能、溝通協調、工作效率與品質等面向訂定考核指標,予以考核。
2.受考核者自評後,由區域中心召集人考核。
(三)諮詢人員、擔任召集人或副召集人之校長,由本府視區域中心成效考核之。
    教師擔任副召集人、專業工作人員且考核結果優良者,本府得為下列奬勵:
1.三年內有二次考核之分數九十分(含)以上,並獲記功者,本局(府)得安排至國內(外)學校(或機構),進行參訪。
2.教師減授全部基本授課節數支援副召集人或專業工作人員者,除前款奬勵外,其三年內有二次考核成績達區域中心前百分之十者,得向本局(府)申請於暑假期間赴國外學校或機構,參與提升課程與教學專業知能之短期進修之部分補助;以減授部分基本授課節數擔任專業工作人員者,部分補助之費用,為全時擔任者之二分之一。
3.獎勵之申請方式及補助額度,由本府另定獎勵計畫辦理,獲獎勵者,應自考核後二年內,一次申請為限。
4.第二款之獎勵,受補助人員應於完成後,於各區域中心分享成果。
專業工作人員以外之區域中心人員,其參與各區域中心運作,服務績效優良者得優予敘獎。

八、區域中心應配合本府依據運作辦法第二十條第一項規定,組成之督導小組之安排,出席其會議並報告運作情形。

九、區域中心應鼓勵專業工作人員參加本府辦理之增能研習,以提升專業知能。

十、區域中心辦公及活動處所由本府指定設置。

十一、本要點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三年八月一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