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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金門縣政府英語教育中心設置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13 年 07 月 31 日
發文字號: 府教學字第1130069576號函訂定發布
法規體系: 教育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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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金門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推展本縣所屬各級學校(以下簡稱各校)之英語教育及相關支持系統、環境建置,依國民教育及特殊教育輔導團與中心組織運作辦法(以下簡稱運作辦法)第十條第一項第七款規定,設立金門縣政府英語教育資源中心(以下簡稱本中心),並訂定本要點。

二、本中心任務如下:
(一)訂定本中心年度工作計畫。
(二)整合各校英語教育課程發展資源及環 境建置。
(三)充實及維護本縣英語教育中心網站功能,提供教學及學習資源。
(四)規劃及協助推動辦理英語教育及相關教育訓練。
(五)推動英語教育相關補助專案計畫。
(六)調查及查填本縣國民中小學學生英語 學習成效相關資料。
(七)辦理成果發表,整合本縣各計畫成果,營造交流學習環境。
(八)辦理外籍教學人員等相關計畫
(九)其他雙語教育業務。

三、本中心採任務編組,其成員如下:
(一)召集人一人,由本府指派具英語教育專長之校長、專業工作人員或就學者專家聘兼之。
(二)副召集人一至二人,由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校長或具英語教學專長者之一聘兼之。
(三)專業工作人員若干人,由本府遴聘具英語教育專長之編制內正式教師擔任。
(四)執行秘書一人及其他工作人員若干人,由第一款至第四款以外之人員兼任。
(五)諮詢人員若干人,由具英語教育專長之學者專家聘兼之。
四、本中心專業工作人員之資格、人數、遴選程序,依本府公告之簡章辦理。遴選方式如下:
(一)由本府邀集以下類別人員組成遴選小組公開遴選:
  1. 本府教育處代表。
  2. 學者專家。
  3. 具課程專業校長。
  4. 具英語教育之專業教學人員。
(二)專業工作人員應具下列各項條件:
  1. 高級中等以下教育階段編制內正式教師。
  2. 具英語教育或相關專長者。
本中心得視業務需要徵選工作人員,或由召集人指定學校人員兼任。

五、本中心遴聘之編制內正式教師擔任專業工作人員,以全時或部分時間支援為原則,其所遺課務由學校依「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聘任辦法」聘任代理或代課教師,所需經費由教育部或本府專案計畫經費支應。
    擔任英語教育資源中心召集人、副召集人、專業工作人員及工作人員者,其權益依運作辦法第十五條規定辦理。
    英語教育資源中心召集人及副召集人得依規定支領兼職費。但教師以商借或借調方式擔任副召集人者,不得支領兼職費。

六、本中心應定期召開工作會議,並於年度開始前二個月,將年度工作計畫報本府核定;年度結束後二個月內,將執行成果,報本府審核。

七、本中心所需經費由教育部補助或本府編列預算辦理。本府得指定本中心所在學校編列相關預算及辦理核銷等工作。

八、本中心相關行政事務、由中心所在學校協助辦理,必要時得增加若干校協助之,於每學年度結束時,予以相關人員行政獎勵。

九、本中心人員考核如下:
(一)教師擔任副召集人及專業工作人員者:
  1. 由本府訂定考核指標,組成考核小组,並就副召集人及專業工作人員之任務及服務時間,依其計畫推動、專業知能、課程發展等面向,分別考核。
  2. 受考核者於自評後,由各區域中心召集人初評,再由考核小組參考召集人初評情形,予以複評。
  3. 本府依考核情形,辦理下列事項:
(1)分數九十分(含)以上:記功一次,續聘。
(2)分數八十五分至八十九分:記嘉獎二次,續聘。
(3)3分數八十分至八十四分:記嘉獎一次,得予續聘。
(4)分數未達八十分:不予敘獎,不予續聘。
(二)諮詢人員、擔任召集人或副召集人之校長,由本府視中心成效考核之。教師擔任副召集人或專業工作人員且考核結果優良者,本府得為下列奬勵:
  1. 三年內有二次考核之分數九十分(含)以上,並獲記功者,本局(府)得安排至國內(外)學校(或機構),進行參訪。
  2. 教師減授全部基本授課節數支援副召集人或專業工作人員者,除前款奬勵外,其三年內有二次考核成績達區域中心前百分之十者,得向本局(府)申請於暑假期間赴國外學校或機構,參與提升課程與教學專業知能之短期進修之部分補助;以減授部分基本授課節數擔任專業工作人員者,部分補助之費用,為全時擔任者之二分之一。
  3. 獎勵之申請方式及補助額度,由本府另定獎勵計畫辦理,獲獎勵者,應自考核後二年內,一次申請為限。
  4. 第二款之獎勵,受補助人員應於完成後,於各中心分享成果。
十、 本中心應配合本府依據運作辦法第二十條第一項規定,組成督導小組之安排,出席其會議並報告運作情形。

十一、 本要點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三年八月一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