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金門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推展本縣所屬各級學校(以下簡稱各校)之國際教育及相關支持系統、環境建置,依國民教育及特殊教育輔導團與中心組織運作辦法(以下簡稱運作辦法)第十條第一項第七款規定,設立金門縣政府國際教育資源中心(以下簡稱本中心),並訂定本要點。
二、本中心任務如下:
(一)訂定本中心年度工作計畫。
(二)整合各校國際教育課程發展資源及環 境建置。
(三)建置國際教育學習網站平臺,提供教學及學習資源。
(四)規劃及協助推動辦理國際教育及相關教育訓練。
(五)推動國際教育相關專案計畫。
(六)辦理國際教育交流專案。
(七)規劃及推廣國際教育相關活動。
(八)辦理成果發表,整合本縣各計畫成果,營造交流學習環境。
(九)其他國際教育業務。
三、本中心採任務編組,其成員如下:
(一)召集人一人,由本府指派具國際教育專 長之校長、專業工作人員或就學者專家聘兼之。
(二)副召集人一至二人,由具國際教育專長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校長或專業工作人員之一聘兼之。
(三)專業工作人員若干人,由本府遴聘具國際教育專長之編制內正式教師擔任。
(四)執行秘書一人及其他工作人員若干人,由第一款至第四款以外之人員兼任。
(五)諮詢人員若干人,由具國際教育專長之學者專家聘兼之。
四、本中心專業工作人員之資格、人數、遴選程序,依本府公告之簡章辦理。遴選方式如下:
(一)由本府邀集以下類別人員組成遴選小組公開遴選:
- 本府教育處代表。
- 學者專家。
- 具課程專業校長。
- 具國際教育之專業教學人員。
(二)專業工作人員應具下列各項條件:
- 高級中等以下教育階段編制內正式教師。
- 具國際教育或相關專長者。
本中心得視業務需要徵選工作人員,或由召集人指定學校人員兼任。
五、本中心遴聘之編制內正式教師擔任專業工作人員,以全時或部分時間支援為原則,其所遺課務由學校依「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聘任辦法」聘任代理或代課教師,所需經費由教育部或本府專案計畫經費支應。
擔任國際教育資源中心召集人、副召集人、專業工作人員及工作人員者,其權益依運作辦法第十五條規定辦理。
國際教育資源中心召集人及副召集人得依 規定支領兼職費。但教師以商借或借調方式擔任副召集人者,不得支領兼職費。
六、本中心應定期召開工作會議,並於年度開始前二個月,將年度工作計畫報本府核定;年度結束後二個月內,將執行成果,報本府審核。
七、本中心所需經費由教育部補助或本府編列預算辦理。本府得指定本中心所在學校編列相關預算及辦理核銷等工作。
八、本中心相關行政事務、由中心所在學校協助辦理,必要時得增加若干校協助之,於每學年度結束時,予以相關人員行政獎勵。
九、本中心人員考核如下:
(一)教師擔任副召集人及專業工作人員者:
- 由本府訂定考核指標,組成考核小组,並就副召集人及專業工作人員之任務及服務時間,依其計畫推動、專業知能、課程發展等面向,分別考核。
- 受考核者於自評後,由各區域中心召集人初評,再由考核小組參考召集人初評情形,予以複評。
- 本府依考核情形,辦理下列事項:
(1)分數九十分(含)以上:記功一次,續聘。
(2)分數八十五分至八十九分:記嘉獎二次,續聘。
(3)分數八十分至八十四分:記嘉獎一次,得予續聘。
(4)分數未達八十分:不予敘獎,不予續聘。
(二)諮詢人員、擔任召集人或副召集人之校長,由本府視中心成效考核之。教師擔任副召集人或專業工作人員且考核結果優良者,本府得為下列奬勵:
- 三年內有二次考核之分數九十分(含)以上,並獲記功者,本局(府)得安排至國內(外)學校(或機構),進行參訪。
- 教師減授全部基本授課節數支援副召集人或專業工作人員者,除前款奬勵外,其三年內有二次考核成績達區域中心前百分之十者,得向本局(府)申請於暑假期間赴國外學校或機構,參與提升課程與教學專業知能之短期進修之部分補助;以減授部分基本授課節數擔任專業工作人員者,部分補助之費用,為全時擔任者之二分之一。
- 獎勵之申請方式及補助額度,由本府另定獎勵計畫辦理,獲獎勵者,應自考核後二年內,一次申請為限。
- 第二款之獎勵,受補助人員應於完成後,於各中心分享成果。
十、 本中心應配合本府依據運作辦法第二十條第一項規定,組成督導小組之安排,出席其會議並報告運作情形。
十一、本要點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三年八月一日施行。